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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例如:国税发 2009 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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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设立中蒙二连浩特—扎门乌德经济合作区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设立中蒙二连浩特—扎门乌德经济合作区的批复

国函〔2024〕40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商务部:


  你们《关于设立中蒙二连浩特—扎门乌德经济合作区的请示》(商资发〔2024〕2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中蒙二连浩特—扎门乌德经济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合作区中方区域面积9.03平方公里,位于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中蒙边境公路口岸西北侧,四至范围为:东至公路口岸货运通道70米,南至边防部队网围栏,西至边防哨所600米,北至边防禁区南边界。合作区中方区域分东、西两区,按功能定位实行分区监管,并在区域间设立隔离设施。其中,东区面积4.31平方公里,四至范围为:东至公路口岸货运通道70米,南至边防部队网围栏,西至西经1路,北至边防禁区南边界;西区面积4.72平方公里,四至范围为:东至西经1路,南至边防部队网围栏,西至边防哨所600米,北至边防禁区南边界。合作区中方区域范围具体以界址点坐标控制,界址点坐标由商务部、自然资源部负责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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