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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
全部
文号: 例如:国税发 2009 2号
公布日期:
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施行日期:
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主题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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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等级: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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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及控制疾病(对若干人士强制检测)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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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及控制疾病(对若干人士强制检测)规例》

  

(由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根据《预防及控制疾病条例》(第599章)第8条订立)

  

[2020年11月15日]

  

第1部
  导言

  1.生效日期

  本规例自2020年11月15日起实施。

  2.释义

  (1)在本规例中 ——

  局长 (Secretary)指食物及衞生局局长;

  定额罚款 (fixed penalty)指第24(1)条所指的定额罚款;

  指明人士 (specified person)指属某类别或描述(根据第10(1)(a)条指明者)的人;

  指明疾病 (specified disease)指2019冠状病毒病,即本条例附表1第8A项所指明者;

  指明检测 (specified test)就某人而言,指为确定该人是否已染上指明疾病而进行的检测;

  指明医生 (specified medical practitioner)指属根据第3(1)(a)条指明的种类的注册医生;

  订明人员 (prescribed officer) ——

  (a)就本规例下的职能(关於强制检测指示下的规定者)而言,指—— (2020年第251号法律公告)

  (i)衞生主任;或

  (ii)根据第3(1)(c)条委任的公职人员或医疗辅助队队员;

  (b)就本规例下的职能(关於指明某类别或描述的人的强制检测公告下的规定者)而言,指—— (2020年第251号法律公告)

  (i)衞生主任;或

  (ii)根据第10(1)(c)(ii)条就该类别或描述的人委任的公职人员或医疗辅助队队员;或 (2020年第251号法律公告)

  (c)就第4A部下的职能(关於某限制与检测宣告者)而言,指——

  (i)衞生主任;

  (ii)警务人员;或

  (iii)根据第19B(6)条就执行该部下的职能(关於该宣告者)委任的公职人员; (2020年第251号法律公告)

  限制与检测宣告 (restriction-testing declaration)指根据第19B(1)条作出的宣告; (2020年第251号法律公告)

  强制检测公告 (compulsory testing notice)指根据第10(1)条刊登的公告;

  强制检测令 (compulsory testing order)指根据第14(2)条作出的命令;

  强制检测指示 (compulsory testing direction)指根据第4(2)条发出的指示;

  注册医生 (registered medical practitioner)指在普通科医生名册(根据《医生注册条例》(第161章)第6(1)条备存者)的第I或III部注册的医生;

  职能 (function)包括权力及责任。(2020年第251号法律公告)

  (2)在本规例中,对医疗辅助队队员的提述须按照《医疗辅助队条例》(第517章)解释。

  

第2部
  对按临牀判断怀疑已染上指明疾病的人强制检测

  3.局长可发出公告

  (1)为预防、抵御、阻延或以其他方式控制指明疾病的个案或传播,局长可藉於宪报刊登的公告 ——

  (a)为施行本部而指明某种类的注册医生*;

  (b)为施行第4(1)条而指明某段期间#;或

  (c)委任任何公职人员或医疗辅助队队员执行本规例下的职能(关於强制检测指示下的规定者)+。 (2020年第251号法律公告)

  (2)根据第(1)(b)款指明的期间不得超过14日。

  (3)根据第(1)款刊登的公告不是附属法例。

  编辑附注:

  *所有在根据《医生注册条例》(第161章)第6(1)条备存的普通科医生名册第I或III部注册的医生 —— 见2021年第178号号外公告

  #2021年3月20日至2021年4月2日 —— 见2021年第178号号外公告

  +所有医疗辅助队队员及所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公职人员 —— 见2021年第178号号外公告

  4.向按临牀判断怀疑已染上指明疾病的人发出强制检测指示

  (1)本条在根据第3(1)(b)条指明的期间内适用。

  (2)如某指明医生於专业执业过程中诊治某人,并按临牀判断怀疑该人已染上指明疾病,该医生可藉向该人发出书面指示,规定该人接受指明检测。

  (3)就第(2)款而言,如某指明医生基於某人显示的体症或症状而作出专业判断後,怀疑该人已染上指明疾病,则该医生即属按临牀判断怀疑该人已染上该疾病。

  (4)强制检测指示 ——

  (a)可规定上述的人,将该指示规定该人接受的指明检测的结果(检测结果),以该指示指明的方式呈交;

  (b)可包括表明以下事宜的陈述:如该人之前在该指示中指明的先前期间内,已接受指明检测(不论该检测是否为遵从本条例而进行),而该检测符合该指示中指明的条件,则该检测须视作该人为遵从该指示下的规定而已接受的指明检测;及 (2020年第251号法律公告)

  (c)为预防、抵御、阻延或以其他方式控制指明疾病的个案或传播——

  (i)可指明该人於该检测结果获确定前须遵从的任何合理规定;及

  (ii)在不局限第(i)节的原则下,可规定该人於该检测结果获确定前,如没有订明人员的准许,不得离开或进入某特定地方。 (2020年第251号法律公告)

  (5)强制检测指示如由某指明医生发出,则只可由该医生撤销或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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