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诉讼制度是民商法中的普适性制度,是债权保全制度的一种。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需要满足债权合法、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到期债权难以实现、债务人债权已到期、债务人债权非专属自身的债权四个条件。《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实际施工人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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