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人、财、物急剧广泛流动,“人户分离”已经成为常态,公民在其户籍地之外,还有经常居住地。对于如何认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因缺乏明确固定的判断方法,各地产生了一些管辖争议。我们认为,适用《民事诉讼法解释》第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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