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授权中新产生的著作权的归属也应约定明确。一般的品牌授权中,新生著作权如有博物馆按照协议或合同参与创作,著作权应双方共有或按比例共有。“判断一件作品是否为合作作品,须考虑三个条件:当事人之间是否有合作协议、当事人是否按照合作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并将贡献融入合作作品。不能同时满足这三个条件的、由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创作的作品,可能是汇编作品、组合作品或者演绎作品,而不是合作作品。”[1]博物馆品牌授权实践中,有些情况下在品牌授权合同中约定了知识产权共有。但这种约定,并不能完全排除合作著作权争议的风险。如前所述,博物馆在品牌授权合同之外,没有达成合作作品的协议,而仅在品牌授权合同中以知识产权共有一笔带过,则不符合著作权法对合作协议的要求。
《著作权法》第十四条同时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对著作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