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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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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转让申请获得批准后,矿业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


单位作者: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矿业权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司法实践中,矿业权将名下矿业权转让给他人并经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根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款“批准转让的,转让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的规定,矿业权人与受让人签订的矿业权转让合同即可认定为生效合同,但据此矿业权转让合同是否就可以认定为合法有效,尚需进一步讨论。“合同的有效,是指一个业已成立的合同因其符合法律的规定,获得了法律的肯定性评价,能够产生合同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是否有效,是代表国家意志的法律对体现个人意志的合同的审查和干预,当法律给予其肯定性评价时,合同有效;当法律给予其否定性评价时,合同无效。有效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无效的合同不受法律保护,甚至还要受到法律追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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