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从要旨上看与《民法总则》的规定是相一致的,即体现民事责任优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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