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即责令违法的经营者立即停止混淆行为,以防止损害后果的扩大。 2.没收违法商品。即没收经营者因实施混淆行为所生产或者经营的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侵权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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