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正当竞争的主体是经营者,即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2)不正当竞争的表现形式,是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这里的“违反本法规定”,既包括违反本法第二章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各项具体规定,又包括违反本法第二条第一款关于竞争原则的规定。也就是说,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二章的规定,实施混淆仿冒、商业贿赂、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有奖销售、商业诋毁、网络不正当竞争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同时,经营者实施本法第二章明确列举之外的行为,如果属于违反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诚信原则或者商业道德等,也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需要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