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事关国计民生和生态环境保护,国家在该领域实施严格的行政许可证管理制度。
(一)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强制性规定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不仅具有经济价值、交换价值,还涉及环境保护、国家资源战略和社会公共利益,所以,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需要实行市场机制和国家管制相结合,并受国家政策的调整。《矿产资源法》第三条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