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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的认定

引用0582页

主编:王利明
来源:民法(第六版)

    

  (一)医疗损害责任的概念
  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过错致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诊疗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1]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一是存在损害事实;二是损害与诊疗活动存在因果关系;三是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存在过错。
  (二)医疗过错及其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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