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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的结束日


主编:贾东明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释解与适用

    

  在以日定期间的情况下,算足该期间之日即为期间最后一日。在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情况下,期间结束日根据是否按照整月计算,会有两种不同的结果。在不按照整月计算的情况下,例如甲乙二人于2017年1月15日签订劳务合同,约定1个月的履行期,则期间开始日为2017年1月16日,期间结束日为2017年2月15日。甲乙二人于2017年2月15日签订劳务合同,约定1个月的履行期,则期间开始日为2017年2月16日,期间结束日为2017年3月15日。由此可见,期间最后一日总是到期月的签订合同的对应日。在按照整月计算的情况下,如果甲乙二人于2017年1月31日签订劳务合同,约定1个月的履行期,则期间开始日为2017年2月1日,期间结束日为2017年2月28日。如果甲乙二人于2017年2月28日签订劳务合同,约定1个月的履行期,则期间开始日为2017年3月1日,期间结束日为2017年3月31日。由此可见,期间最后一日总是月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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