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本条(《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下同)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所谓书面形式是指以文字等可以有形形式再现民事法律行为内容的形式。书面形式明确肯定,有据可查,对于防止争议和解决纠纷,保障交易安全有积极意义。在现实生活中,对于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为了避免争议,当事人一般愿意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的种类很多,根据我国现行的《合同法》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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