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第二十二条规定:“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本条在此基础上修改补充。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是失踪宣告撤销的条件。一是失踪人重新出现。自然人因失去音讯下落不明而被宣告失踪,自然失踪宣告的撤销就要以这种状态的消除为条件。《民法通则》规定的是“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有的意见提出,确知失踪人的下落,也可以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