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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在职业培训方面的义务


主编:回沪明,高圣平
来源:劳动法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上)

    

  一、在职培训制度
  在职培训是为提高已就业的劳动者的知识技术水平和操作技能,使其适应生产和技术发展的需要而进行的专业技术培训。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企业更加重视对新技术的应用,以提高自身的竞争力,所以也越来越重视对实际操作的劳动者的培训。例如原联邦德国的“进修培训”、法国的“继续培训”、美国的“成人教育”、日本的“向上培训”和原苏联的“提高熟练程度的培训”,都是指对已就业的劳动者的培训。在职培训的意义在于:①在职培训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需要。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的高低是考察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依据,只有提高劳动者的技术水平才能有效地实现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的目标;②在职培训是提高劳动力素质,增强企业竞争力的需要。有了具备良好素质的劳动者队伍将大大增强企业的劳动生产水平,提高企业的经济竞争实力;③在职培训有利于改善劳动条件,为劳动者劳动权利的实现提供更有效的保障。职业技能对于劳动者来说,既是劳动力素质水平的标志,也是谋生的基本手段,具有良好技术能力的劳动者能增强就业竞争能力,提高劳动收入水平,同时也可以为国家作出更大的劳动贡献。
  在职培训不同于就业前培训,其培训的主体、方法也不同于别的培训,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对它进行理解:①培训的主体为在职人员,且大都是成年人。②培训的实体多由经济部门和企业负责进行。③培训目的是针对本企业工作和生产的需要,提高在职人员的文化、理论知识和技能的。④培训的形式多种多样,有的在单位对一专业(工作)进行培训,有的在学校进行培训等。⑤培训的时间一般安排在生产、工作以外的业务时间,多为业余教育。
  (一)在职培训的形式、方法和教学条件
  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选择灵活多样的培训方式,可以由一个单位单独举办或几个单位联合举办职业学校,也可以与有关院校、地方政府、社会团体或个人联合办学;可以开办长短期培训班、进修班或讲座,也可以组织岗位操作比赛和表演;可以举办业余教育,也可以举办脱产教育和半脱产教育;可以利用本单位已有的教学力量或技术力量进行自我培训,也可以委托其他单位、院校、培训实体等代为培训。
  1.岗位练兵。指在工作岗位上所展开的一种提高职工技术和业余水平的训练活动,这种活动是职工不离开工作岗位,以生产或业务项目为课题,通过讲解、操作、考核和技术业务的比赛等方式进行互帮互学,鼓励他们提高生产技术、加强业务素质的训练。目前,在我国这种岗位练兵活动很多,容易举行,不用通过什么特别手续,费用小、好处很多,也受到国家劳动部门的重视,但也有其不足,就是没有从外界接受新的知识和新的劳动技能。
  2.职工培训班。是企业单位职工进行短期培训的一种教育活动。这种形式主要是为了引进新技术、新设备、新品种或解决生产过程中遇到的某些问题,其特点主要是培训时间短,职工可通过短期脱产和半脱产的方式进行,采用集中讲课、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培训,这种方式是现在在职培训中最常用的,范围比较广,内容也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参加人员可以是各个知识层次的,如新工人,技术工人、干部、行政管理人员等。这种职工培训班由于时间短,不影响工作,收益也大,也最易于让用人单位接受。
  3.职工业余学校。是指职工在业余时间进行培训的一种教育活动,是一种比较正规的培训形式。这种业余学校分为初等、中等、高等三种类型。职工可依据自己的知识水平和专业技能来进行选择,招收的人员可以是在职的各种人员如工人、行政管理人员、干部、技术人员等,其课程设置和年限也没有统一规定。办学实体可以是企业单独办的、企业联办的、社会团体的、劳动主管部门的或者一些民主团体等。其特点是:职工可以系统地掌握一些文化理论知识,提高技术水平自身素质,并且此种培训是在职工业余时间进行,不影响生产,但职工业余学校也有一定的局限性,因其需要一定的教学场地、合适的师资力量及相应的教材。这方面不如岗位练兵,后者不需要特殊的场地,也不要求很强的师资力量等。
  4.各类职工大学。是指通过国家或社会团体举办的,利用广播、电视、函授等形式举办的为企业培养专门人才的高等教育机构。如夜大学、业余大学、电视大学、函授大学、职工大学、刊授大学等。招生对象为具有高中毕业水平的或相当于高中毕业水平的在职职工,也包括进行再教育的大学毕业的和大专毕业的职工。招收专业多是对口专业,亦即职工所学专业须与企业所需的专业相一致,也可与职工从事的专业相一致。招生须经过统一考试,择优录取。学制期限有两年或三年。学习期满考试合格后,发给专业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其学历,并享有与全日制同类专业大专生或相当于其学历的大学生同类待遇,其工作可由原单位安排或自主择业。这类大学是培养高等教育专门人才的机构,师资或专职或聘请,教学按照相应水平的教学大纲或教育水平来进行,是高等教育的一种重要形式,也是在职培训的一部分。
  5.其他。如某些大学招收一些为单位培训的职工,普通大学举办的一些面向职工的技术讲座,一些部门派人员出国进修、考察,还有一些团体举办技术交流会、学术研讨班等,形式很多。
  本法于本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用人单位的职业培训经费是从工资总额中提取的专项支出费用,为保证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用人单位必须按法律规定比例提取培训经费,并做到专款专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用人单位的职业培训也可给予必要的资助或奖励。
  (二)在职培训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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