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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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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培训实体的管理


主编:回沪明,高圣平
来源:劳动法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上)

    

  职业培训实体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校长(主任)全面负责职业培训实体的管理工作。校长(主任)应具有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并应按规定程序任免或聘任。
  职业培训实体应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作用。
  职业培训实体有权依法确定招生数量、招生办法、专业(工种)设置、内部机构设置、教职工聘任办法和奖金分配制度。
  职业培训实体可以与学员签订培训合同;也可以与用人单位签订培训合同。培训合同应明确培训目标、培训内容、培训期限、培训费用或毕(结)业后的就业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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