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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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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在职业培训方面的职责


主编:回沪明,高圣平
来源:劳动法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上)

    

  本条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各种措施,发展职业培训事业,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的素质,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
  发展职业培训,进行职业技能开发,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是劳动力资源开发利用的核心,是经济发展的一项战略性任务。国家以劳动基本法的形式把这一根本性任务肯定下来,体现了国家对职业培训事业的重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在职业培训上的基本职责主要包括:
  (一)开辟各种途径发展职业培训事业
  职业技能培训所具有的多领域、多种类、多层次等特点,以及我国财力不足的实际国情,决定了国家为发展职业培训事业必须采用多途径的方式。包括:
  1.多方办学。中央、地方、行业、企业、事业、社会团体及个人,都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开办职业培训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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