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条文]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概念和构成特征
失火罪,是指行为人因过失而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失火罪的构成特征是:
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由于火灾所具有的特殊性,通常而言,失火罪往往既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又危害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当然在某些情形之下,火灾仅仅带来财产的损失,而不一定造成人员的伤亡。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危害行为。构成失火罪,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要件:首先,行为人必须有引起火灾的行为。需要强调的是,失火罪中的火灾,一般是在日常生活中不注意防火而酿成的。而在生产、工作等特定的活动中酿成的火灾,则往往由于刑法中有特别的规定而构成其他犯罪。如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或擅离职守,或者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或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而引起火灾,应当分别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重大责任事故罪。其次,行为人的行为必须造成严重后果,即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仅有失火行为,未引起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不构成失火罪,而属一般失火行为。最后,上述严重后果必须是失火行为所引起,即同失火行为有着相当的因果关系。这一特征是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客观根据。
根据《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2001年5月9日)的规定,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为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死亡、重伤5人以上的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0公顷以上,或者死亡2人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