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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枪支、弹药、爆炸物刑事案件中的罪数处断


单位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等
文章名:《关于依法惩治涉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犯罪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33辑(2022.3)

    

  行为人采用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盗窃、抢夺、抢劫、持有、私藏、走私等手段非法获取枪支、弹药、爆炸物后,又利用该枪支、弹药、爆炸物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绑架等侵害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犯罪的,可能构成刑法理论上的牵连犯。关于牵连犯的处罚原则,理论上有从一重处罚、从一重从重处罚和数罪并罚等多种观点。研究认为,在上述情况下,行为人先后实施了两个独立的行为,分别侵害了枪支、弹药、爆炸物管理制度和他人人身、财产权利两个不同的法益,以涉枪支、弹药、爆炸物犯罪罪名和侵害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犯罪罪名数罪并罚,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意见》(《关于依法惩治涉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犯罪的意见》,下同)第4条明确,对上述情况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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