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1981年引入投资基金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是根据特定投资目的,通过发售基金份额向社会公众或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形成独立的基金财产,由基金管理人按照证券组合方式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份额对基金财产享有收益分配权、清算后剩余财产取得权和其他相关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投资组织”。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证券组合投资,基金的参与主体一般包括三类,即基金当事人、市场服务机构、监管自律组织。基金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即投资者);市场服务机构包括基金销售机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审查,基金行业协会是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的自律性组织。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募集一般经过四个步骤,即申请、核准、发售、基金合同生效。一旦招募的资金达到规定的数额或百分比,基金即告成立,否则基金发起便告失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