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和解协议的性质、执行和解协议是否具有可诉性一直存在争议。有的学者认为和解协议是民事合同的一种,理应具有可诉性。[1]有的学者认为应赋予和解协议以执行力,否定其可诉性。[2]也有学者在承认和解协议的民事合同性质的基础上,认为其是一种实践性合同,[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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