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出租人基于融资租赁合同因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而解除向承租人主张损失赔偿的前提是,出租人自身对买卖合同的解除、被认定无效或被撤销不具有可归责事由,否则便有“自身过错,别人买单”之嫌,有失公允。例如,在出租人不履行或延迟履行支付标的物价款义务而导致买卖合同被解除的情形下,在因出租人单方或与出卖人的共同过错而导致买卖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下,出租人需要根据自身过错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又如,在承租人系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的情形下,在出租人干预承租人选择出卖人、租赁物的情形下,出租人即不能再依据本条规定对承租人享有求偿权。
同时,人民法院在此类案件审理过程中,要注意查明是否需要扣减承租人的损失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