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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的特征及分类

引用1003页

主编:张军
来源:刑法(总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第7版)(下)

    

  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所采取的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成立后,应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公司登记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股票具有以下特征:
  1.股票是一种要式证券
  股票是一种要式证券,它的制作和记载事项必须按照法定的方式进行。我国《公司法》规定,股票必须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1)公司名称;
  (2)公司登记成立的日期;
  (3)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
  (4)股票的编号。
  股票由董事长签名、公司盖章;发起人的股票,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
  2.股票是一种非设权证券
  股票与设定权利的设权证券不同,它是一种表彰股东权的非设权证券。因为,股票仅仅是把已经存在着的股东权表现为证券形式。股东所享有的股东权,并不是由股票所创设的,而是股份本身所包含的权利。
  3.股票是一种有价证券
  有价证券是表彰财产权利的证券,它以证券的持有为权利存在的条件。而股票作为一种有价证券,它所表示的股东权具有财产权的内容,例如,股票持有者即股东享有分配股息的权利;公司终止清算时,有取得公司剩余财产的权利等。同时,股东权的存在要以股票的持有为条件。也就是说,股票的合法持有者就是股东权的享有者,他可以行使这种权利,也可以转移这种权利。股票是可以自由流通的证券,股票的转让即为股东权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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