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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的特征及分类

引用1003页

主编:张军
来源:刑法(总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第7版)(下)

    

  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特有的概念,它是股份有限公司资本最基本的构成单位。认购股份的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享有股东权。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具有以下特征:
  1.股份所代表的金额一般相等
  股份作为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的构成单位,其所代表的金额是相等的。也就是说,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同。
  2.股份表示股东享有权益的范围
  股份作为股东法律地位的表现形式,反映着股东的权利和利益。通常每一股份代表一份股东权,即表现为股东平等原则。所以,股东拥有股份的数额,决定了其享有权利的范围。
  3.股份表现为股票这种证券形式
  股份表现为有价证券即股票。股票是股份的表现形式,股份是股票的物质内容。股份采用股票这种证券形式,便于流通和转让。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种类。
  1.普通股和优先股
  以股东享受财产权利的顺序为标准,股份可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
  (1)普通股
  普通股股东有权在公司提取了公积金、公益金以及支付了优先股股利后,参与公司的盈余分配,其股利不固定。公司终止清算时,普通股股东在优先股股东之后取得公司剩余财产。普通股股东有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的权利。
  (2)优先股
  持有该种股份的股东在公司盈余、剩余财产的分配上,享有比普通股股东优先的权利。优先股的股利率事先约定,但优先股股东没有表决权。
  西方国家股份有限公司的优先股份,按照享有具体权利的不同,又可分为:
  ①累积优先股和非累积优先股
  累积优先股是指公司当年的盈余达不到优先股应分的股利,其不足部分在其后的年度分配盈余时给予补足;非累积优先股是指股利的分配只以当年公司的盈余为限。
  ②参加优先股和非参加优先股
  参加优先股是指在按原定比例分配股利之后,如公司还有盈余,还可以同普通股一起参加剩余盈余的分配;非参加优先股是指股东只能按原定比例分配公司盈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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