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实保护广大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是由我们国家的人民民主专政性质决定的。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作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我国公民所享受的人权范围是广泛的,不仅包括生存权、人身权和政治权利,而且包括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的权利。本法坚决保护公民所享受的权利。在本法分则专章规定了“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用以制裁各种侵犯人权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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