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科作为刑罚的后遗效果,其首要功能表现为对犯罪人的标签化、特殊化。通过犯罪人不断的自我宣示(前科报告)以及社会的主动辨识(前科记录),将犯罪人与普通社会公众区分开来。这种区分的理由在于,犯罪人因为先前的犯罪行为,被推定具有相当的人身危险性,即再次侵犯社会的可能性。因此,必须以标签化的方式提醒社会对其加以注意。这就是前科存在的主要理由。但是,这一理由适用于未成年犯罪人并不合适。《刑法修正案(八)》在本条中增加了一款:“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明确规定了未成年犯罪前科消灭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