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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例如:国税发 2009 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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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法院行政审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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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判典型案例

  

1.朱某诉Z市公安局、S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案情简介】

  2020年初,新冠病毒疫情在全国暴发。同年2月22日,苏州市新冠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通告:苏州市自该日起,社区和居民小区实施“体温检测+苏城码绿码通行”。同年3月,朱某在准备进入小区时,被保安要求出示“苏城码”以备检查。朱某未出示,双方发生口角,朱某用拳打脚踢的方式对保安进行殴打。经调查,Z市公安局决定对朱某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朱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S市公安局复议维持。朱某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昆山法院一审审理认为,朱某在小区门口处未予配合出示苏城码,并因此与小区保安产生纠纷进而对保安进行殴打。Z市公安局据此对朱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判决驳回朱某的诉讼请求。朱某不服提出上诉,市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为阻断病毒传播,公民应当服从政府、社区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同心协力,共克时艰。在涉疫情行政执法中,全市法院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充分认识疫情防控的重要性,依法支持行政机关采取的“联防联控”“群防群治”等必要的、适度的行政措施,从重从快打击破坏防控秩序的违法行为,为防疫工作提供有力的司法支持。

  

2.张某诉T市民政局婚姻行政登记一案

  【案情简介】

  2005年,汪某(女)持张某(女)的身份证及常住人口登记卡,与孙某(男)到T市H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在申请登记时填写了张某的个人身份信息。经审查,H镇人民政府向孙某、汪某颁发了“孙某、张某”的结婚证。2007年始,婚姻登记由T市民政局统一办理。后汪某承认冒用张某身份证登记结婚。张某不服该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常熟法院审理认为,H镇人民政府在审查孙某与汪某的结婚登记时,未能发现汪某冒用他人身份申请婚姻登记的事实,没有尽到审查义务,导致涉案婚姻登记错误,其内容客观上不可能实现,严重侵犯了张某的婚姻自由权和名誉权,属于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情形,应当确认无效,最终判决确认汪某与孙某的婚姻登记行为无效,该判决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

  结婚登记机关确认婚姻关系的形成和对外发生法律效力,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慎审查结婚登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同样负有审查义务。由于我国婚姻登记信息尚未实现全国联网,给企图冒名登记的不法分子留下了可乘之机。民政部门在发现婚姻登记确有错误的情形下,不应机械执法,而应当坚持执法为民的理念,敢于担当,主动作为,对于错误登记的要及时依法撤销。如无法通过行政程序对当事人进行救济,民政部门亦应和公安、法院等部门加强沟通,通过司法程序查明真相、及时纠错,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某物流公司诉Z市应急管理局安监行政处罚案

  【案情简介】

  2018年2月,某物流公司作为承运人,与另外三家公司签订了《集装箱拖车运输协议书》,约定由三家托运人委托该物流公司运输集装箱,朱某在协议书上签字并加盖该物流公司公章。2018年9月30日,朱某驾驶一辆重型卡车进入仓库通道,在打开集装箱时,一棉包从箱内上部坠落砸到其头部,后朱某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Z市应急管理局经调查后认为,某物流公司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严,企业安全管理不到位,未按规定对驾驶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最终导致一人死亡,造成重大损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遂决定对其作出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该物流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昆山法院一审审理认为,在本次事故中,某物流公司既不能提供其对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的记录,也不能提供相关安全操作规程,对运输业务管理混乱,对驾驶人员缺少安全教育和培训,致使朱某本人安全意识淡薄,盲目打开集装箱柜门,导致事故的发生。Z市应急管理局根据事故调查结果,对该物流公司处以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行政程序亦无违法情形,并据此判决驳回该物流公司的诉讼请求。某物流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市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安全生产工作涉及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履行安全生产保障职责,建立安全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教育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单位规章及安全操作规程,告知危险因素及应对措施。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实施监督管理,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单位要及时督促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罚。人民法院在审理安全生产类行政案件时,要始终严守安全红线,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依法支持严惩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安全生产监督工作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4.吴某等8人诉S市W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建行政管理案

  【案情简介】

  2018年2月14日,S市W区住建局针对某发展公司作出商品房交付使用通知书,明确该公司开发建设的某时尚娱乐广场1#-5#商业楼工程已通过交付使用备案。吴某等8人系该广场商铺的购买人,发现某发展公司开发建设的工程与交付的商铺不符合交付标准,认为该公司弄虚作假。W区住建局在验收备案过程中没有严格依法审核,就出具了商品房交付使用通知书,致使某发展公司将不合格的工程提前交付给广大业主,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撤销上述商品房交付使用通知书。

  吴中法院一审审理认为,作为交付使用备案必备基础材料之一的《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已被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违法,涉案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时无相关部门绿地指标踏勘审查意见,该项目经环保部门、水利水务部门验收通过的依据不足,也没有证据证明W区住建局在收到备案申请后实际组织了现场踏勘并履行了备案公示程序。涉案商品房交付使用通知书部分程序违法、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鉴于涉案项目早已交付使用,不动产权利转移登记也已完成,如撤销交付使用通知行为,将导致已取得的权利及衍生法律关系处于新的不确定状态,造成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属于会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形,故对涉案交付通知书确认违法,但不撤销。W区住建局可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某发展公司不符合交付使用备案条件的行为责令采取相应补救措施。据此,判决确认W区住建局作出的涉案商品房交付使用通知书违法。吴某等8人不服提出上诉,市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很多人将投资目光投向了商铺,希望可以通过商铺投资保值增值。但一些开发商在建设和交付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不仅无法实现预期收益,甚至连商铺本身都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处于末端的广大业主权益受损。为此,不少业主不得不抱团取暖,共同维权,行政诉讼往往成为维权的有力途径之一,本案所涉及的某时尚娱乐广场便是例证。商品房建设质量事关人民群众重大利益和民生福祉,建设主管部门对于涉及千家万户的商品房开发建设,一定要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督,切实把好质量关。对于建设主管部门没有严格依法履职的情况,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应当依法纠正,并要求相关部门对于房屋质量问题及时责令开发商采取补救措施,确保重大民生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5.顾某诉W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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