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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例如:国税发 2009 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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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高院发布执行异议、执行复议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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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高院发布:执行异议、执行复议典型案例

  编者按: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法院执行规范化建设,推动执行工作高质量发展,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三庭从全省范围撷选了一批在执行理念、执行标准、异议类别等方面具有规范意义的执行异议、复议案例,经执行局专业法官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公开发布,以引导、规范各方主体正当行使权利,并供全省法院执行工作中参考。

  

★ 目录 ★

  案例1 对专用于疫情防控的款项应依法审慎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案例2 解除对不宜长期保存的原材料的查封有助于企业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符合善意文明执行理念

  案例3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工资账户存款不能产生扣留、提取收入的法律效果

  案例4 冻结被执行人持有的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向股权所在市场主体送达冻结法律文书构成有效冻结

  案例5 私募基金账户内资金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或投资人本身的债务,不得强制执行

  案例6 公司股东与一人公司财产混同的,法定条件下可以追加为被执行人

  案例7 执行程序中不能直接执行追加为被执行人的遗产管理人的自有财产

  案例8 查封、抵押在先而租赁在后,承租人所提异议不作为案外人异议处理

  案例9 以购买了抵押房产、享有优先于抵押权的权利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作为案外人异议处理

  

1、对专用于疫情防控的款项应依法审慎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基本案情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菏泽中院)在执行东方资产山东分公司与睿鹰制药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睿鹰制药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睿鹰制药公司向菏泽中院提出异议,以该款项系供睿鹰制药公司用于生产菏泽市牡丹区政府部门采购的防疫特效喷剂,系专用于疫情防治的款项,法院不得冻结为由,请求解除对上述存款的冻结。

  审理结果

  菏泽中院认为,睿鹰制药公司提交的“政府采购及仓储合同”第四条明确显示,睿鹰制药公司不能直接使用案涉账户内款项,须全部完成供货且验收合格后才能使用,故睿鹰制药公司主张因菏泽中院冻结其银行账户,造成其防疫物资生产因原料采购等资金来源中断而陷入停滞的主张与事实不符,其异议理由不能成立。遂裁定驳回睿鹰制药公司的异议请求。睿鹰制药公司不服,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山东高院)申请复议。

  山东高院认为,本案审查焦点系菏泽中院对睿鹰制药公司案涉账户内存款采取冻结措施是否得当。为依法妥善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执行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3日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在涉疫情执行案件办理过程中,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进一步突出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依法审慎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案涉账户资金系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为采购防疫药品而拨付睿鹰制药公司的专项资金,其来源为中央财政支持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建设资金,因此,该笔资金系专用于疫情防治的资金,依照上述意见,人民法院应审慎对上述资金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以确保其专款专用。虽然根据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睿鹰制药公司须完成供货且验收合格后才能使用案涉账户资金,但该约定并不能改变案涉账户资金专款专用的性质,不管睿鹰制药公司是否完成供货并验收合格,该笔资金最终应专用于防疫药品原材料采购、生产、仓储及运输等环节。据此,山东高院裁定撤销菏泽中院的异议裁定,解除对睿鹰制药公司案涉账户存款的冻结。

  典型意义

  本案系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服务保障疫情防控的典型案例。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为依法妥善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执行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及山东高院先后通知要求在涉疫情执行案件办理过程中,进一步突出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发挥司法社会职能、服务疫情防控大局。本案被执行人睿鹰制药公司承担着政府采购的防疫药品生产、仓储等任务,案涉账户存款系政府为采购防疫药品而拨付睿鹰制药公司的专项资金,应确保该款项的专款专用。因此,对专用于疫情防控的涉案款项,应依法审慎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避免影响该款项专款专用及疫情防控大局。

  

2、解除对不宜长期保存的原材料的查封有利于企业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符合善意文明执行理念

  基本案情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临淄法院)在受理孙某亮与久利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时,根据孙某亮的申请,对久利公司办公楼、厂房、土地、机器设备以及9000多吨原料油进行了查封。执行过程中,久利公司以临淄法院存在超标的查封,对原料油的查封造成公司无法正常生产经营,无法保障职工生活,违背了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久利公司愿意提供相关置换财产等为由提出异议,请求解除对原料油的查封。临淄法院在审查过程中对查封的久利公司的财产以及久利公司提供的相关置换财产的价值进行了评估。

  审理结果

  根据查明的相关财产价值及抵押情况,临淄法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执行实践,网络司法拍卖一般较评估价降价起拍,且抵押权等权利在拍卖、变卖成交后予以优先受偿,不宜拍卖前予以全额扣除。但考虑到当前的经济形势,本着善意文明执行的理念,为了久利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在久利公司已提供相关置换财产,且承诺将解封的原料油专项用于公司复工复产的情况下,解除对原料油的查封为宜,对解除查封的原料油由孙某亮、久利公司共同监管,仅限用于久利公司的生产经营。故临淄法院裁定久利公司的异议部分成立,解除了对原料油的查封。

  典型意义

  执行工作中要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影响,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被执行人有多项财产可供执行的,执行法院应选择对被执行人生产生活影响较小且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本案临淄法院查封的原料油若长时间不进入生产流程会导致其价值大幅减损,影响企业生产经营,进而不利于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在被执行人已提供相关置换财产,且承诺将解封的原料油专项用于公司复工复产的情况下,解除对原料油的查封,符合善意文明执行的理念,有利于被执行人恢复正常生产经营,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3、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工资账户的银行存款不能产生扣留、提取收入的法律效果

  基本案情

  金乡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金乡法院)在执行卢某升与李某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1日作出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李某运在建行金乡开发区分理处发放工资账户中的存款,并于同日向建行金乡开发区分理处送达了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济宁中院)在执行李某成与李某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1月15日作出裁定,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某运在金乡县地方税务局的全部收入,并向金乡县地方税务局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2018年7月13日,济宁中院将金乡县地方税务局缴纳的执行款发放给李某成。卢某升向济宁中院提出异议,认为金乡法院冻结李某运工资在先,济宁中院冻结李某运工资在后,请求济宁中院解除对李某运工资款的冻结,待卢某升案执行完毕后,方可执行李某运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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