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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郊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继承纠纷化解难点及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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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郊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继承纠纷化解难点及对策研究

  编者按:随着北京近郊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涉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的继承纠纷数量增多。由于农村宅基地和地上房屋具有不同于普通商品房的身份性、历史性和限制性等特点,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存在诸多审理难点。三中院课题组立足于近三年京郊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继承纠纷的司法实践,系统梳理了此类案件的特点、审理难点及成因,并提出法律适用和行政政策方面的建议。现予以刊发,供研究交流。

  近年来,伴随着城镇化的发展和土地的升值,在法院受理的继承类纠纷中,因农村房屋和宅基地而引发的数量愈发突出。与一般的继承标的物相比,农村房屋和宅基地具有一定的历史性、限制性和自然性。上述特点的存在,构成了人民法院审理农村房屋和宅基地继承类纠纷的现实基础,然同时也形成了诸多的审理难点。基于此,课题组以司法实践为研究基础,结合裁判文书和调查资料,在梳理化解难点类型的基础上,尝试从司法和行政两个角度寻求解决路径。

  一、实践考察:近三年京郊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继承纠纷情况分析

  为了更全面的观察京郊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继承纠纷的现状,课题组以无讼案例网上北京法院公布的裁判文书为基础,选取了2015、2016 、2017三年相关的文书作为分析的样本来源。

  关于检索方法,课题组以“继承纠纷+原告、村、房(同一段落内)+北京市+基层法院”为搜索关键词,检索出文书1460份,通过浏览比较,挑选出有效文书1436份,以此作为观察纠纷焦点及问题所在的依据。

  此外,以上述关键词搜索为基础,将法院层级定位在中级人民法院,检索出有效文书100份,并结合课题组梳理的实践问题,以此作为分析裁判观点的基础。

  (一)趋势分布——区域性及类型化表现突出

  1. 纠纷的区域性分布。就样本文书涉及的北京市区域而言,其分布情况如下:东城区13件,西城区22件,朝阳区50件,海淀区107件,石景山区18件,丰台区94件,通州区253件,顺义区135件,大兴区110件,昌平区146件,房山区108件,门头沟区35件,延庆区71件,怀柔区107件,平谷区79件,密云区88件。

  图一:纠纷的区域性分布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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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诉讼请求的类型化分布。与普通的商品房不同,农村房屋和宅基地继承中涉及的“变量”较多,且上述变量时常成为案件审理的焦点所在,因此,对于原告诉讼请求的内容进行分析并大致归类,是梳理难点所在的基础。课题组通过解析原告的诉讼请求,发现其大致可分为以下五类:其一,要求继承的标的物仅涉及农村房屋;其二,要求继承的标的物包括农村房屋和宅基地;其三,作为遗产的农村房屋已被拆迁,故以继承为由要求分割拆迁款或确认遗产份额;其四,作为遗产的农村房屋已被他人翻建后,要求分割翻建而成的新房;其五,其他类型。就上述类型在样本裁判文书中所占数量而言,具体如下:第一类案件的数量为740件,第二类案件的数量为141件,第三类案件的数量为179件,第四类案件的数量为259件,第五类案件的数量为117件。

  图二:诉讼请求的类型化分布

image.png

  (二)特点归纳——城镇化的诱发因素明显

  1. 近郊区成为纠纷集中地。就城六区而言,其城市化进程或已完成或大部分完成,存在的农村数量不多,故相比较而言,因农村房屋和宅基地引发的纠纷数量较少。近郊区当中,通州明确为北京城市副中心,城镇化进程提速,顺义、昌平、大兴、房山[1]为北京市重点打造的四个卫星新城,与其他郊区相比,城镇化进程较快。在此背景之下,上述近郊区范围内时常涉及到集体土地的拆迁补偿事宜,土地及农村房屋的升值对比明显,在利益的驱动下,通州、顺义、昌平、大兴也成为了此类纠纷集中的地区。对于远郊区(怀柔、密云、延庆、平谷)而言,城镇化进程相对较慢,城市功能定位大多为生态涵养区,且相对而言,诸多农村风俗的制约性较强,故与近郊区相比而言,此类纠纷较少。

  2.翻建活动成为重要诱因。原标的物即父母遗留的旧房,之所以出现翻建行为,主要包括两种情形。其一,在土地升值的背景下,部分继承人擅自将父母遗留的旧房拆除翻建新房,以此作为将来拆迁时获取更多补偿利益的基础;其二,部分子女进城居住或搬出涉诉村落,对父母遗留的院落采取了漠视或放任不管的方式,而部分依然居住在村落内的子女于多年前翻建旧房建成新房。在因翻建导致原标的物灭失的情况下,翻建人和其他子女对于翻建后新房的归属时常会产生争议,翻建人坚持认为因其全部出资建设故当归其所有,其他子女则认为因其在旧房中享有继承份额故要求分割新房份额,由此引发大量的诉讼。

  3. 无争议型诉讼突出。所谓无争议型诉讼,是指原告和被告之间并不存在真正的争议,原告提起诉讼的目的只在于通过法院获取裁判文书,以作为其获取其他利益的基础。城镇化进程中,农村房屋和土地的升值空间明显,且户口在农村地区的自然人往往能够因此获取比城镇户口更多的利益,故部分子女在户口进城之后,便基于上述目的开始将户口迁回农村或直接获取农村房屋的所有权,而父母也会基于利益均分或多得的想法,与子女之间达成析产、分户的默契,然单纯的自然人之间的协议,时常难以得到相关行政部门的认可,故此,父母和子女之间为了让其协议更具执行力,便需要借助于公证或诉讼,在对比两者的“成本价格”之后,更多的当事人便相约选择了法院诉讼,以获取裁判文书的方式为其后续利益“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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