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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例如:国税发 2009 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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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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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保障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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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保障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

  

目录

  一、被告人易文发等非法生产制毒物品、污染环境案

  二、被告单位重庆首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程龙等污染环境案

  三、被告人邓文平等污染环境案

  四、中华环保联合会诉宜春市中安实业有限公司等水污染公益诉讼案

  五、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诉凯发新泉水务(扬州)有限公司水污染公益诉讼案

  六、湖南省益阳市环境与资源保护志愿者协会诉湖南林源纸业有限公司水污染公益诉讼案

  七、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检察院诉衢州瑞力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八、岳西县美丽水电站诉岳西县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行政决定案

  九、云南省剑川县人民检察院诉剑川县森林公安局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十、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检察院诉宜昌市点军区环境保护局怠于履行法定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保障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

  一、被告人易文发等非法生产制毒物品、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

  2014年4月,被告人易文发等人在贵州省贵阳市租赁民房、废弃厂房等,利用非法购买的盐酸、甲苯、溴代苯丙酮等加工生产麻黄碱。2015年5月至2016年1月期间,被告人易文发等人在非法生产麻黄碱过程中,为排放生产废水,在厂房外修建排污池、铺设排污管道,将生产废水通过排污管引至距厂房约70米外的溶洞排放。2016年1月,公安机关在案涉加工点查获麻黄碱6.188千克、甲苯11700千克、盐酸3080千克、溴代苯丙酮13000千克。经鉴定,易文发等人生产麻黄碱所产生、排放的废水属危险废物。

  【裁判结果】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易文发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将属于危险物质的生产制毒物品废水利用溶洞向外排放,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应予数罪并罚。判处易文发等人八年至十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10000元至130000元不等,并对查扣的制毒物品、作案工具依法没收,予以销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非法生产制毒物品过程中引发的环境污染案件。被告人易文发等人在非法生产麻黄碱的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修建排污池,铺设排污管道,将含有危险废物的生产废水通过排污管引至溶洞排放,严重污染环境。溶洞是可溶性岩石因喀斯特作用所形成的地下空间,在长江流域多有分布,蕴含着丰富的水资源。但岩溶生态系统脆弱,环境承载容量小,溶洞之间多相互连通,一旦污染难以修复治理。一审法院考虑到本案被告人犯罪行为的特殊性,根据受到侵害的法益不同,对被告人实施的不同行为单独定罪、数罪并罚,改变了过去忽视环境保护,对同类案件多采用择一重罪论处、仅以涉毒罪名予以打击的处理方式。本案以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和污染环境罪数罪并罚,既体现出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加大对生产制毒物品犯罪的惩处力度,也体现出人民法院以零容忍态度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环境公共利益的决心。

  二、被告单位重庆首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程龙等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首旭环保公司系具有工业废水处理二级资质的企业。2013年12月5日,首旭环保公司与重庆藏金阁物业公司签订协议,约定首旭环保公司自2013年12月5日至2018年1月4月运行重庆藏金阁电镀工业中心废水处理项目。首旭环保公司承诺保证中心排入污水处理站的废水得到100%处理,确保污水经处理后出水水质达标,杜绝废水超标排放和直排行为发生。在运营该项目过程中,项目现场管理人员发现1号调节池有渗漏现象,向首旭环保公司法定代表人程龙报告。程龙召集项目工作人员开会,要求利用1号调节池的渗漏偷排未经完全处理的电镀废水。项目现场管理人员遂将未经完全处理的电镀废水抽入1号调节池进行渗漏。2016年5月4日,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现场检查发现该偷排行为。经采样监测,1号调节池内渗漏的废水中六价铬、总铬浓度分别超标29.5倍、9.9倍。

  【裁判结果】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单位首旭环保公司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排放含有重金属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程龙作为首旭环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首旭环保公司实施污染环境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首旭环保公司项目现场管理人员是首旭环保公司实施污染环境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均构成污染环境罪。鉴于各被告人分别具有自首、坦白等情节,以污染环境罪判处首旭环保公司罚金80000元;判处程龙等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本案系向长江干流排放污水引发的水污染刑事案件。重庆地处长江上游和三峡库区腹地,人民法院通过依法审理重点区域的环境资源案件,严惩重罚排污者,构筑长江上游生态屏障。本案中,首旭环保公司作为具有工业废水处理资质的企业,在受托处理工业废水过程中,明知调节池有渗漏现象,依然将未经完全处理的电镀废水以渗漏方式直接向长江干流排放,严重污染长江水体,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在首旭环保公司承担刑事责任后,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两江志愿服务发展中心以重庆藏金阁物业公司、首旭环保公司为共同被告,分别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二被告依法承担生态环境修复等费用,并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人民法院通过审理刑事案件以及省市人民政府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为服务和保障长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较好范本。

  三、被告人邓文平等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

  2016年2月起,被告人邓文平在未取得相关资质的情况下收购HW11精(蒸)馏残渣(俗称煤焦油),运输至其位于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的厂房内进行加热处理、分装和转卖。期间还雇佣被告人邓卫平、邓良如、马成才协助其运输、加热和分装。2016年7月,眉山市东坡区环境保护局进行查处后,邓文平等人仍未停止煤焦油的加工。2017年1月,眉山市东坡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联合执法,从加工点现场查扣处理设备、煤焦油及其提炼产品453.08吨。另有200余吨煤焦油已被邓文平加工转卖。四被告人自动投案后,均能如实供述全部或者大部分犯罪事实。

  【裁判结果】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邓文平等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邓文平非法处置危险废物100吨以上,后果特别严重。根据各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自首等情节,以污染环境罪判处邓文平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判处邓卫平、邓良如、马成才八个月到二年不等有期徒刑,八个月到二年不等缓刑考验期,并处8000元到20000元不等罚金;禁止邓卫平、邓良如、马成才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煤焦油加工销售相关的活动。

  【典型意义】

  本案系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引发大气污染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案件裁判方式上进行了有益探索和创新,体现了打击污染环境犯罪、助力打赢蓝天保卫战的态度和决心。近年来,长江流域的区域性雾霾、酸雨态势长期持续,人民法院需要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刑事审判的惩治和教育功能,依法审理长三角、成渝城市群等重点区域的大气污染防治案件,严惩重罚大气污染犯罪行为。本案中,邓文平等人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加工设备和工序未得到行政监管部门的验收认可,在加工煤焦油过程中存在大量有毒有害物质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入大气的情形。一审法院结合四被告人犯罪行为和自首情节在判处相应刑罚的同时,考虑到危险废物处置的专业性和处置不当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判决邓卫平、邓良如、马成才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与煤焦油加工销售相关的活动,体现了环境资源审判预防为主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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