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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法院发布2017年度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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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法院发布2017年度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件

  
自然保护区遭非法侵占
  城管局被诉行政不作为

  案件提要

  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存在违法行为,行政机关都应当严格执法,平等对待,行政机关未及时履行法定职责的,应确认其怠于履行监管职责违法,以促使行政机关依法及时履行法定职责。

  案情及裁判

  公益诉讼人: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福田检察院发现边防某支队自2013年起未经批准占用某自然保护区红线内795平方米用地,建立营房、铺设水泥地面等。而市城管局对该行为未及时履行监管职责。该局在2016年11月对某支队的侵占行为立为行政案件调查处理。至12月27日,被占用土地已经复绿。市城管局认为,某支队违法行为轻微,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2016年12月19日,福田检察院向盐田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市城管局对自然保护区红线用地被非法侵占的情形怠于履行职责的行为违法。

  盐田法院一审认为,市城管局是涉案自然保护区的监管单位,对某支队侵占自然保护区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依法立案查处。但该局直至公益诉讼人发出《检察建议书》后才立案处理,致使保护区部分用地长期被侵占,故判决确认市城管局怠于履行监管职责违法。

  法官点评

  本案是一起环境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诉讼期间,各方积极进行沟通协调,使被占用的土地得到复绿,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有力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充分保障了社会公共利益。

  

居委会出具业主委员会《备案回执》
  是否超越职权?

  案件提要

  原告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法院经审查认为该规范性文件确不合法的,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案情及裁判

  原告:陈某某等六人

  被告:佛山市禅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

  第三人:禅城某小区业委会

  第三人: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街同兴社区居民委员会

  居委会对某小区业委会的备案申请作出予以备案的决定,并出具《备案回执》。该小区业主陈某某等六人不服,诉请法院撤销《备案回执》,确认城建局转移职能给第三人居委会所作出的备案行为无效。

  法院审理认为,城建局委托居委会出具备案回执,作为被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居委会出具备案回执,其职权依据是佛府〔2012〕101号文、禅建函〔2013〕568号函,但该依据明显与《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以及《佛山市物业管理办法》相违背,故上述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其出具备案回执的合法职权依据。据此,该居委会所作出的备案行为属于超越职权。

  顺德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居委会的《备案回执》。佛山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佛山市五区在业委会备案问题上存在的种种不同做法,二审法院还向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发出司法建议,建议该局对该项工作进行统一规范。

  

处罚数额明显不当
  法院直接判决变更

  案件提要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判决变更,以实质化解行政争议。

  案情及裁判

  原告:某合作社

  被告:湛江市海洋与渔业局

  市海洋与渔业局以龙舍合作社未经批准填海1.8564公顷的行为违法为由,作出湛海渔处罚(2016)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并处非法占用海域罚款3313.674万元。某合作社不服,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上述行政处罚决定。

  广州海事法院法院审理认为:市海洋与渔业局该行政处罚符合法定程序,但在认定违法填海面积时,没有扣除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该合作社对涉案工程进行回填加固的面积,确属不当,依照相关规定,将市海洋与渔业局作出的处罚金额变更为1528.674万元。

  法官点评

  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变更判决,在支持行政机关对原告违法填海行为依法惩治的同时,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进行有效监督,既促进行政争议的实质化解,又促进海洋执法的进一步规范。

  

违规指定比赛用软件
  侵犯公平竞争权

  案件提要

  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未经公开公平的竞争性选择程序且无正当理由,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免费提供的商品,使该经营者在商品市场声誉、用户使用习惯等方面受益,进而损害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应当认定上述行为构成反垄断法规定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案情及裁判

  原告:斯某尔公司

  被告:省教育厅

  第三人:广联达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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