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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法院行政庭公布7起征收拆迁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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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法院行政庭公布7起征收拆迁典型案例

  
目录

  1. 韩某某诉夏津县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征收案

  2. 于某某诉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

  3. 闫某某诉潍坊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案

  4. 孙某某诉济南市人民政府房屋强制拆除案

  5. 路某某诉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政府违法拆除行政赔偿案

  6. 周某某诉青州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案

  7. 郑某某诉五莲县人民政府、五莲县洪凝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执行案

  一 韩某某诉夏津县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征收案

  (一)基本案情

  2017年3月6日,夏津县政府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公布拟征收补偿方案等程序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决定对六五河以南棚户区改造项目片区内的房屋及附属物实施征收。该征收决定涉及的对象既包括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也包括征收范围内北关居委会和西关居委会的集体土地。韩某某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夏津县政府的上述征收行为共涉及被征收人1400余户,目前已完成拆迁约1300户,韩某某的房屋尚未拆除。韩某某不服上述房屋征收决定,起诉请求撤销该决定。

  (二)裁判结果

  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夏津县政府在同一征收决定中,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征收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已经被依法征收,却直接整体适用了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程序,故其所作的征收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应予撤销。但由于该征收行为涉及旧城改造,范围较大,人数众多,且绝大多数被征收人已经拆迁完毕,如果撤销将会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故判决确认夏津县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行为违法但不撤销该行为。韩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三)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城中村”旧城改造中的征收补偿问题。此类片区既有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也有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集体土地的征收,在征收程序和所适用的法律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在集体土地未经依法征收、土地权属性质并未改变的情况下,直接作出包含该集体土地的房屋征收决定,明显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此违法性并不因征收补偿到位或尚未引发争议而消除。因此,不能在同一征收程序中既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又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本案对于正确区分征收对象是国有土地上房屋还是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促使行政机关在征地拆迁过程中选择合法的征收补偿程序,预防和减少违法征收行为,具有示范意义。

  二 于某某诉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

  (一)基本案情

  2016年4月5日,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历下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予以公告,同时公布了征收补偿方案和房屋征收部门。于某某居住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2015年11月8日,被征收人代表投票选出10家评估机构负责项目的征收评估工作。2016年4月13日,评估机构对于某某的房屋作出分户评估报告,确定了房屋的单价和总价。于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就评估结果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也未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在征收补偿方案限定的补偿签约期限内,于某某未就涉案房屋与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2016年12月7日,历下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送达于某某。于某某不服,以历下区政府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上述征收补偿决定。

  (二)裁判结果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历下区政府具有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法定职权。在征收补偿过程中,由被征收人代表投票选出评估机构对被征收的房屋进行评估。涉案评估报告送达于某某后,其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历下区政府依据分户评估报告等材料,确定了涉案房屋的补偿金额。在于某某与征收部门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历下区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和分户评估报告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确定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间内选择补偿方式,规定室内装修费和附属物补偿费待入户评估后再行补偿,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会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被诉决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故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于某某不服,提起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三)典型意义

  程序合法不仅是行政权规范行使的重要方式,也是维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机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确立了征收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原则,并对评估机构选择、评估结果申请复估、申请鉴定等重要程序节点作了明确规定。在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行政机关不仅要做到实体合法,也必须做到程序正当。本案中,人民法院结合被诉征收补偿决定的形成过程,着重从评估机构的选定、评估事项的确定、评估报告的送达、评估异议以及补偿方式的选择等多个程序角度,分析了征收补偿程序的正当性,进而肯定了安置补偿方式与结果的合法性。既强调被征收人享有的应受法律保障的程序与实体权利,也支持了本案行政机关采取的一系列正确做法。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彰显行政程序的价值,行政机关只有遵循行政程序,才能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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