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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与退役军人事务部联合发布英雄烈士保护领域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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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与退役军人事务部联合发布英雄烈士保护领域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共同捍卫英烈荣光


  在新中国成立75周年、中央红军长征出发90周年之际,最高人民检察院与退役军人事务部联合发布一批英雄烈士保护领域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捍卫英烈荣光,共同推动构建英烈保护协同共治大格局。

  据统计,2024年1至8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办理英雄烈士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618件。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包括上海市静安区检察院诉张某侵害陈尔晋、王曼霞烈士名誉、荣誉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等9件,其中行政公益诉讼案件6件、民事公益诉讼案件3件。

  记者注意到,本次发布的案例中,3件民事公益诉讼案均涉及在网络空间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检察机关针对网络空间侵犯英烈名誉、荣誉传播快且广等特点,考虑到仅提出赔礼道歉诉讼请求,传播范围有限,无法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第一款“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的要求,积极探索诉请侵权人在原传播和扩散渠道采取正面宣传等方式恢复受损公益。

  广东省惠州市检察院办理的陈某萍侵害叶挺烈士名誉、荣誉民事公益诉讼案,以及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诉网络自媒体博主侵害红岩英烈肖像、名誉民事公益诉讼案,均是在负面影响未消除、受损害的社会公益未修复的情况下,探索在诉讼请求中要求侵权人在原发布平台或渠道发布正面宣传素材,进一步丰富了消除影响的责任承担方式。上海市静安区检察院办理张某侵害陈尔晋、王曼霞烈士名誉、荣誉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中,则充分考虑短视频平台传播特点,探索诉请侵权人采取购买平台推广服务等方式,扩大致歉信、正面宣传视频等内容的传播范围,实现消除影响和公益填补最大化的效果。

  本次发布的9件案例中,提起诉讼的有6件。检察机关对于一些提起诉讼前解决不了的问题,坚持以“诉”的确认体现司法价值引领,有效推动了英烈保护领域“硬骨头”公益损害问题整改。如在办理长征出发地旧址及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公益诉讼系列案时,江西省瑞金市检察院聚焦长征出发地旧址和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修缮不到位等问题,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履行监管职责,协同相关部门形成监督合力。

  实践中,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方面,有的“老大难”问题解决涉及退役军人事务、宣传、文化和旅游、文物、民政等相关部门以及军队有关单位,检察机关积极发挥督促之诉、协同之诉的制度效能,推动烈士纪念设施得到有效保护,充分展现了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协作配合经验成效。

  最高检公益诉讼检察厅负责人表示,尊崇英雄、缅怀英烈、捍卫历史,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检察机关将深入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积极与行政机关协作配合,统筹做好英烈保护“大文章”,推动全社会形成崇尚英雄、学习英雄的良好氛围。

英雄烈士保护领域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1.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诉张某侵害陈尔晋、王曼霞烈士名誉、荣誉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诉陈某萍侵害叶挺烈士名誉、荣誉民事公益诉讼案

  3.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诉网络自媒体博主侵害红岩英烈肖像、名誉民事公益诉讼案

  4.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鸡冠山抗联密营遗址行政公益诉讼案

  5.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烈士纪念设施行政公益诉讼案

  6.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七眼桥烈士纪念塔行政公益诉讼案

  7.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浚县象山烈士陵园行政公益诉讼案

  8.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真武烈士陵园行政公益诉讼案

  9.长征出发地旧址及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公益诉讼系列案

1.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诉张某侵害陈尔晋、王曼霞烈士名誉、荣誉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 网络空间 消除影响一体履职

  【要旨】

  检察机关办理通过短视频散布发布虚假信息等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公益诉讼案时,可根据网络平台传播的规律及计价规则等,通过诉请购买平台推广服务的方式,扩大恢复名誉等内容的传播范围,切实达到消除影响的目的。此外,可同步审查是否构成刑事犯罪,通过移送线索等方式一体履职。

  【基本案情】

  陈尔晋、王曼霞夫妇系中共地下党员,二人一直战斗在党的隐蔽战线,收集情报、开展统战工作。1949年5月上海解放前夕,陈尔晋夫妇在获取国民党军队布防情报的行动中不幸被捕,后英勇就义。1950年,上海市人民政府追认陈尔晋、王曼霞为革命烈士。2023年5月至6月间,张某为提升其账号在某短视频平台的关注度,先后发布使用“加入不明武装”(实为加入中国共产党)“美人计”“枪毙”等存在误导性词语的两条短视频,侮辱、贬损革命烈士陈尔晋、王曼霞,导致其他用户陷入错误认识,恶意跟评累计上百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烈士家属看到上述视频和跟评后,感情受到严重伤害,遂向上海市、区两级退役军人事务局反映。

  【调查和诉讼】

  2023年6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静安区院)收到静安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移交的案件线索,经初查后,遂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静安区院分别向静安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烈士家属等收集烈士事迹材料,询问烈属感受及起诉意愿;向某短视频平台调取涉案账号的人员身份信息、涉案短视频数据信息等。经调查查明,2023年9月涉案账号注销前,两条涉案短视频播放量分别达到1万余次、9千余次。

  调查中,静安区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认为张某的行为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根据《人民检察院内部移送法律监督线索工作规定》将线索移送至静安区院刑事检察部门,刑事检察部门审查后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

  2024年4月3日,静安区院在征询烈士近亲属的意见并获同意后,以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对张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考虑到仅发布公开致歉信,传播范围有限,难以实现消除影响的目的,无法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第一款“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的要求,静安区院组织召开网络空间英雄烈士保护领域检察公益诉讼履职听证会,邀请人民监督员、“益心为公”志愿者、有关专家、相关单位等参会。与会人员一致认为,通过网络平台侵害英烈名誉、荣誉的,可以通过制作并发布缅怀、宣扬英烈精神的宣传片等形式消除影响,还可使用平台推广服务来扩大宣传片的传播范围。因张某发布的两条短视频持续播放展示的时间合计约五个月,则张某发布的正面宣传片及使用平台推广服务的播放展示时间不应低于五个月。关于公益损害赔偿金,应综合考虑案涉侵权行为的过错程度、影响范围、侵害情节、获利情况、侵害人经济和生活状况、制作宣传片等缅怀英烈公益事项所需的费用等因素对应提出。静安区院提出三项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张某在某短视频平台用个人账号发布道歉声明,并在国家级新闻媒体正义网上公开赔礼道歉;在某短视频平台上发布正面宣传英烈事迹的宣传片,并购买平台推广服务达到最低投放量,时间跨度不低于五个月,用以消除不良影响;承担公益损害赔偿金一万元,用于制作公益宣传片等纪念、缅怀英雄烈士的公益事项。

  同年7月25日,静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静安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烈士家属、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益心为公”志愿者等40余名相关人员旁听庭审。9月20日,静安区法院以张某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期一年执行,并支持检察机关提出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全部诉讼请求。静安区法院认为,张某通过短视频平台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亦应当通过同一平台采取有效方式切实消除不良影响。

  【典型意义】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检察机关应加强对短视频平台等网络空间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公益保护。本案中,检察机关探索针对短视频平台内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公益损害问题提出消除影响等诉讼请求时,充分考虑短视频平台网络空间快捷性、综合性、开放性的传播特点,结合违法行为的持续时间,采取购买平台推广服务等方式,扩大致歉信、正面宣传视频等内容的传播范围,切实实现在网络空间消除影响的良好效果。同时,注重检察一体履职,通过向刑事检察部门移送线索,形成刑事打击和公益保护的合力。

2.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诉陈某萍侵害叶挺烈士名誉、荣誉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 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 管辖权确定 侵权责任承担

  【要旨】

  针对在网络上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并结合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特点和本案实际情况,可由英雄烈士籍贯地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侵权责任。

  【基本案情】

  2017年至2022年期间,陈某萍通过“扬平说史”微信公众号刊发《毛主席送他三个宝贝将军,他却枪毙两个,逃出一个成开国中将》《新四军缺骨干将领,毛主席送三人却被枪毙两,逃出的成开国中将》《毛主席给叶挺送去三员虎将,却被他枪毙两个,幸存者成为开国中将》《叶挺错杀徐帅的老部下,毛主席勃然大怒,45年后为他平反》4篇微文,以及通过“飞扬短视频”视频号发布《毛主席送叶挺3个宝贝将领,他枪毙两个,活着的成开国中将》短视频讲解。以上微文和短视频讲解歪曲史实,带有丑化、诋毁性质的不实言论,且通过互联网传播,共计被阅读约20万次,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侵害了叶挺烈士的名誉和荣誉。

  【调查和诉讼】

  2022年8月,有人大代表向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惠阳区院)反映网络上出现侵害叶挺烈士名誉、荣誉的不实文章,惠阳区院经初步调查,发现陈某萍多次在“扬平说史”微信公众号刊登关于叶挺烈士的负面微文,遂于2022年9月22日作出立案决定。

  2023年3月14日,惠阳区院将本案移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惠州市院)办理。2023年3月31日,惠州市院向叶挺近亲属发出《征询意见函》,叶挺近亲属一致同意并支持惠州市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依法追究违法行为人的侵权责任。

  案件办理期间,惠州市检察机关分别从惠州市委党校、惠阳区党史研究办公室及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调取有关文章失实的证明材料,并赴陈某萍的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对其进行询问,确认陈某萍为提高自己经营的自媒体流量和收益,发布带有丑化、诋毁性质不实言论的事实。惠州市院经审查认为,叶挺烈士故乡位于广东省归善县(今惠阳区)秋溪乡周田村,损害叶挺烈士名誉和荣誉的行为严重伤害了烈士后人以及故里乡亲的感情,叶挺近亲属均希望惠州市检察机关为叶挺烈士挽回名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及相关规定,由英雄烈士籍贯地检察机关提起诉讼更有利于消除影响和保护公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陈某萍的行为不仅侵害叶挺烈士的人格尊严,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023年6月14日,惠州市院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惠州中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陈某萍通过全国性媒体及其管理和使用的微信公众号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在其微信公众号连续刊发不少于5篇介绍叶挺烈士荣誉事迹的史实文章。惠州中院受理该案并于2023年9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叶挺烈士近亲属、叶挺纪念馆工作人员、部分检察干警旁听了庭审。庭审中,陈某萍承认在微信公众号发表不当言论对烈士亲属造成了伤害,愿意通过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当庭向叶挺烈士近亲属宣读并递交了道歉信。

  2023年10月7日,惠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惠州市院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陈某萍未上诉并积极履行判决。2024年2月7日,陈某萍在其经营的多个微信公众号连续刊发《叶挺将军:北伐骁勇善战,铁军扬名天下》等五篇介绍叶挺烈士荣誉事迹的史实文章。2024年2月20日,陈某萍在其经营的多个微信公众号发表致歉声明,并在《法治日报》公开刊登道歉信。案件执行后,叶挺烈士的近亲属向检察机关表示感谢。

  【典型意义】

  少数自媒体博主为了“博眼球”,故意歪曲丑化我国民族英雄烈士以获取流量,主观上明显存在过错,且文章、短视频等通过互联网传播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不仅侵害了烈士名誉、荣誉,也损害了民族情感,扰乱了网络秩序,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负面影响未消除、受损害的社会公益未修复的情况下,通过诉请侵权人在原传播和扩散渠道采取消除影响措施,丰富了侵权责任承担方式。检察机关通过以案释法,积极参与网络空间治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捍卫英雄烈士的荣光。

3.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诉网络自媒体博主侵害红岩英烈肖像、名誉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 侵害英雄烈士肖像、名誉 诉讼管辖“益心为公”志愿者

  【要旨】

  针对侵害英雄烈士肖像、名誉的网络侵权行为,检察机关可由检察技术部门在线取证固证。在确认烈士没有存世近亲属后,烈士相关事迹与精神发生地、传播地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并可以通过诉请侵权行为人制作、发布烈士事迹正面宣传视频等方式消除不良影响。

  【基本案情】

  刘国鋕、车耀先、陈然、何敬平、许建业系红岩英烈,其中刘国鋕系小说《红岩》中刘思扬的原型,红岩英烈革命事迹和精神在重庆地区传播广泛。部分自媒体博主在互联网平台长期发布多则不实视频,将刘国鋕烈士肖像照用于军统特务等历史负面人物形象中,侵害红岩英烈人格利益,部分案涉视频播放点击量达14万次,网络传播广,产生较大负面影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诉讼】

  2023年12月,“益心为公”志愿者向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大渡口区院)反映案涉线索,大渡口区院初步调查后于2024年1月12日立案,同年3月5日发布公告,公告期满后移送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以下简称五分院)进行民事公益诉讼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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