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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审管办负责人就《人民法院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修订情况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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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管理做优,把为基层减负做实——最高人民法院审管办负责人就《人民法院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修订情况答记者问


  近日,为深入贯彻中央关于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的要求,不断做优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管理,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到审判执行全过程、各环节,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修订后的《人民法院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最高人民法院审管办负责人就本次修订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人民法院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的运行情况和本次修订的背景。

  答:人民法院的主责主业是审判执行工作。管住案,是管好人、治强院的落点,是把党建、队建落到实处的必然要求。提升案件质效,需要法官自律,更需要科学管理。因此,有必要将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作为案件质效的“体检表”,以质量优先、兼顾效率、注重效果为导向,引导各级人民法院从检视出的问题中发现、纠治工作中的不足,在全面提升审判质效、实质性化解矛盾上狠下功夫。

  2024年1月,经过近半年的试运行,全国法院开始适用《人民法院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以下简称“指标体系”)。指标体系包含26项指标,多数指标设合理区间参考值,在区间范围内即为达标,防止盲目攀比、追高压低。需要强调的是,指标设置从一开始就以“精简和必要”为原则,力戒繁琐冗余。2023年第三季度在11个省份试点时,探索设置了29项指标。第四季度在全国法院试行时,调整为28项。2024年1月正式施行时,又压缩为26项。

  2023年下半年以来,全国法院以指标体系为牵引,定期对照体检、分析会商、靶向施策,审判执行工作质量、效率、效果提升明显。今年上半年,全国法院26项指标中有23项同比趋优、向好。案-件比、审限内结案率、超12个月未结案件比、执行到位率等指标在提升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方面,起到十分重要的导向性、督促性作用。实践证明,指标体系总体上是符合司法规律、科学务实管用的,有利于促推各级人民法院改进工作、提升审判质效,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

  同时,我们也在调研中发现,一些地方法院在运用指标体系过程中,仍然存在变形走样、背离规律的现象,增加了基层负担。例如,有的法院抱持“唯数据论”的错误政绩观,将抓指标等同于抓工作,额外增加不科学、不必要的指标,把指标任务层层摊派、逐级加码,令一线法官不堪重负、无所适从。又如,有的高级、中级人民法院热衷于对辖区法院张榜排名,甚至在已进入合理区间情况下仍通报名次,导致基层跟风攀比,为名次所累。再如,有的法院不能系统地、辩证地看待指标体系,要么为片面追求绝对的“低改发率”而“能维持尽维持”,要么为美化诉前调解数据刻意压降收案数量,严重损害当事人诉讼权利。

  针对上述问题,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若干规定》,切实纠治实践中存在的对指标体系理解不准确、运用不科学等突出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开展深入调研,通过问卷调查、座谈交流、个人访谈等方式,全面听取了三级法院意见。问卷调查显示,90%以上的法院干警认为指标体系是分析研判审判运行态势、开展审判管理工作的重要抓手,有利于助推严格公正司法,很有必要,应当完善好、运用好,充分发挥促推提升审判质效的作用。同时,大家也建议,可以根据实践运行情况,进一步优化、精简现行指标体系,更加聚焦解决制约审判质效的深层次问题,把指标评价成效更多体现在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上。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在充分听取上述意见基础上,决定修订完善指标体系,进一步精简现行指标,改进数据通报机制、降低通报频次,突出强调指标体系查弱项、促提升的作用。同时,还决定全面取消立案、执行等具体工作条线的质效评估指标,只保留精简后的指标体系这“一把尺子”,防止多头评价,做到统一、规范,将为基层减负做深做实。

  问:请介绍本次修订的基本思路和主要内容?

  答:本次修订后,指标体系从26项减少到18项,精简比例达三分之一,部分指标的业务口径、合理区间参考值也作了优化调整。修订指标的基本思路和主要内容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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