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关于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观点解读
一、租赁合同的效力相关问题
问题1:将存在严重结构隐患或可能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危房进行出租的,房屋租赁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答:将存在严重结构隐患或可能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应当尽快拆除的危房进行出租的,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违背了公序良俗,人民法院应当从严把握,依法认定租赁合同无效,按照合同双方的过错大小确定各自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但在一审辩论终结前房屋经加固修复通过检测,符合继续使用标准的,可根据实际情况不认定租赁合同无效。
问题2:出租人对租赁物没有所有权的,是否影响租赁合同效力?
答:承租人以出租人在订立合同时对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无所有权为由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因当事人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承租人可以向出租人主张违约责任。
问题3:租赁房屋部分违法加扩建,租赁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答:存在租赁房屋部分违法加扩建情形时,认定租赁合同效力并非采取一刀切原则,应考虑整体性与可分性。当加扩建部分面积较大且为建筑物核心组成部分,又不具有可分割条件,甚至对租赁物整体安全性造成实质影响,导致合同签订目的无法客观实现时,可认定合同整体无效。当加扩建部分面积较小且能够具体明确计算,具有可分割条件或能够独立区分,在不影响承租人整体使用,不会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结合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可作出部分有效、部分无效的处理。
问题4:当事人未提起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请,法院是否应主动对合同效力进行审查?
答:对合同效力的审查属于法院依职权审查的范围,即便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未对合同效力提出异议,人民法院仍应依职权对合同效力进行审查。
二、租赁合同的履行相关问题
问题5:优先承租权“同等条件”的如何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