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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例如:国税发 2009 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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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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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依法惩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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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惩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

  

梁某等人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20年2月至9月,梁某伙同何某华(另案处理)等人,在缅甸木姐地区设立诈骗窝点,招揽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团伙入驻,对各犯罪团伙进行管理,向犯罪团伙收取房租、水、电等“物业”费用,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短信群发技术设备,并帮助联系“洗钱”团伙,以此获取巨额非法利益。其间,王某(另案处理)带领诈骗团队进入梁某管理的诈骗窝点,指使黄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搭建虚假的“安逸花”贷款App平台服务器,林某使用短信群发技术将含有虚假“安逸花”贷款App链接的短信向国内电信用户大量发送。李某雨、王某辉等人在王某等人的组织安排下,通过“QQ”语音电话和国内被害人联系,冒充贷款平台客服人员骗取被害人信任,以办理贷款名义诱导被害人交纳认证金、解冻费,骗取被害人资金。经查,该诈骗集团采用上述手法共计诈骗1400余名被害人人民币近6000万元。

  另查明,梁某、王某等人通过“泰达币”交易进行“洗钱”,将诈骗赃款转移至国内,梁某富、王某林等人事先与梁某、王某等人通谋,明知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而通过转账、收取现金等方式帮助转移。梁某洪、王某洪、桂某等人作为梁某、王某、何某华亲属,明知相关人员转送的现金等财物系电信诈骗犯罪所得而予以接收、藏匿。案发后,公安机关共查扣现金、黄金、基金等财物折合人民币近6000万元。

  2020年9月中旬,梁某等三人结伙,与缅北地区偷渡团伙“蛇头”联系,通过缅甸村寨接抵的边境地区,经隐蔽路线偷越国境进入云南瑞丽。

  【诉讼过程】

  2020年8月14日,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对本案立案侦查。2021年3月17日,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将梁某等人移送晋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晋源区人民检察院将该案报送至太原市人民检察院。2021年7月13日,太原市人民检察院对梁某等23人以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提起公诉。

  2021年12月15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以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判处首要分子梁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诈骗罪判处林某、梁某富、王某林等8名犯罪集团骨干成员十四年五个月至十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一百零五万元至三十万元不等的罚金;以诈骗罪判处李某雨、王某辉等7名一般参加者七年四个月至一年九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十一万元至一万三千元不等的罚金;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梁某洪、王某洪、桂某等7名境内转移诈骗犯罪所得及收益人员六年三个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五十万元至十万元不等的罚金;依法及时返还被害人损失。部分被告人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1.依法从重打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及其首要分子、幕后“金主”。近年来,境外电诈组织呈现出新形态,犯罪分子在境外设立诈骗窝点,表面上不直接实施诈骗,但通过招募诈骗团伙或人员,为诈骗团伙提供犯罪场所、条件保障、武装庇护、人员管理等服务,对犯罪团伙及成员实施管理控制,逐步形成较稳定的大型犯罪集团,并通过抽成分红或者收取相关费用等方式巨额敛财,大肆实施诈骗活动,严重侵犯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社会危害极大。对跨境电信网络诈骗集团及其首要分子、幕后“金主”,要用足用好法律武器,持续保持高压严惩态势,形成有力震慑。既要依法从严适用自由刑,彰显“零容忍”立场,又要加大财产刑适用力度,最大限度剥夺其再犯能力。对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顶格”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依法严惩为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境内资产转移帮助的人员,最大范围查扣犯罪分子诈骗所得及转化收益。办案机关应当全力查清犯罪集团的财产状况及犯罪所得资金流向,及时准确查封、扣押、冻结相关资产,最大限度追赃挽损。对于境内协助转移、窝藏犯罪所得及转化收益的人员,应当结合其主观明知情况、参与犯罪程度,以诈骗罪共犯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二

  

葛某等人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19年至2020年间,以赵某、张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为首的诈骗犯罪集团,在国内招募400余人赴柬埔寨实施诈骗。葛某作为犯罪集团的“团队老板”(属犯罪集团中第二层级),出资并招募大量人员组成业务团队,刘某、李某等人担任“团队长”等职务,组织、指挥业务员实施诈骗。诈骗集团以小组为单位,在小组微信群内实施“多对一”精准诈骗。业务员使用该集团统一发放的手机和微信号组建微信群,再由引流团队以免费授课、推荐股票等虚假宣传诱骗被害人入群,继而由业务团队通过控制的多个微信号在微信群分别扮演“讲师”“群内助理”“普通股民”等角色,由“讲师”进行“炒股授课”,“普通股民”按照话术发言、发截图,鼓吹“讲师”炒股水平,诱导被害人到该集团控制的虚假股票投资平台投资炒股。被害人投入钱款后,该集团通过后台控制涨跌,让被害人误以为“投资”升值并可随时提现,进而加大投入,后该集团通过限制提现、关闭平台等方式将被害人钱款占为己有。经查,犯罪集团骗取500余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5亿余元。

  【诉讼过程】

  本案系最高检、公安部联合挂牌督办的特大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2020年12月30日,浙江省金华市公安局对本案立案侦查。2021年7月至2023年11月,金华市公安机关以葛某等人涉嫌诈骗罪XXX市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金华市两级检察机关于2021年10月至2024年3月以葛某等人涉嫌诈骗罪分别提起公诉。

  2021年12月至2024年5月,金华市两级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团队老板葛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团队长刘某、李某等10人十四年至十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另有团队总监、团队经理、组长、业务员379人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部分被告人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依法严惩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的骨干成员和积极参加者。近年来,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呈现规模化、集团化等新特点,部分犯罪分子受到境外犯罪集团招募,出境赴电诈窝点,在犯罪集团管理和庇护下,组建电诈集团,大肆实施诈骗活动,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权益,社会危害性极大。对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对集团犯罪起关键作用,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的其他主犯、骨干成员、积极参加者,应当依法从严惩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依法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案例三

  

李某某等人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18年,李某某偷渡出境至缅甸承租场地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并伙同“洗钱”团伙转移诈骗赃款。2019年下半年,李某某出资将缅甸南邓胶林宾馆改造成集诈骗工作室、通讯网络连接、安保食宿为一体的诈骗窝点,招募饶某某等1000余名诈骗人员在窝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逐渐发展形成以李某某为首要分子,廖某某、林某某等人为骨干成员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以“杀猪盘”、虚假投资理财、虚假刷单等方式对我国境内公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共计诈骗700余名被害人人民币9800余万元。

  李某某还将胶林宾馆部分场地出租给其他诈骗团伙,提供生活食宿、安全保障、技术支持等服务,并成立“卡部”帮助转移诈骗犯罪所得。以李某某为首的犯罪集团累计收取其他诈骗团伙租金人民币3000万余元。

  【诉讼过程】

  本案为最高检、公安部联合挂牌督办的特大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2021年6月至2021年9月,福建省龙岩市公安机关陆续对李某某等人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系列案立案侦查。2022年2月至2024年3月,龙岩市公安机关以李某某、廖某某、林某某等122人涉嫌诈骗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偷越国(边)境罪等移送龙岩市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22年3月至2024年4月,龙岩市检察机关先后以李某某、廖某某、林某某等122人犯诈骗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偷越国(边)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提起公诉,并对李某某等“金主”、骨干成员提出从严惩处的量刑建议。对于在胶林宾馆“卡部”内帮助转移诈骗犯罪所得收益的傅某某等10余名被告人,检察机关以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等提起公诉。

  2022年4月至2024年5月,龙岩市审判机关经依法审理,对犯罪集团“金主”李某某以诈骗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等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人民币八百五十五万元的罚金;对廖某某、林某某等9名骨干成员判处八年八个月至三年二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五百一十三万元至十万元不等的罚金;对饶某某等112名一般参与人员以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判处七年至七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五百五十万元至五千元不等的罚金。对在胶林宾馆“卡部”实施犯罪的傅某某等10余名被告人以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判处七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六十万元至五万元不等的罚金。

  司法机关协同配合,坚持将追赃挽损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公安机关扣押涉案现金及大量房、车、黄金、名贵表、虚拟货币等价值人民币近2亿元;检察机关督促各被告人退赃退赔人民币362万余元;审判机关加大罚金刑适用力度,已判决案件适用罚金刑总额达人民币5167万余元。对于被告人诈骗所得财物,依法判决返还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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