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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政治部负责人就《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管理工作的意见》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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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化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 进一步推进检察官助理职业化建设
  ——最高检政治部负责人就《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管理工作的意见》答记者问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健全完善检察职业体系,优化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加强检察官助理职业化建设,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最高检政治部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目标
  健全检察职业体系

  记者:近年来,最高检就检察官管理工作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这是第一次专门出台关于检察官助理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主要考虑是什么?

  最高检政治部负责人:检察官助理与检察官都是检察职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机关的重要办案力量。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检察官助理队伍,关系到党的检察事业后继有人这个长远性问题。党中央高度重视检察官助理等司法辅助队伍建设,多次部署完善司法辅助人员管理制度机制。2021年6月,党中央印发《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要求健全检察辅助人员招录、管理、保障制度。

  整体看,检察官助理这支队伍比较年轻、专业素能较好,但是职业化程度不高,存在人员力量不足、发展通道不畅、职业认同不强等突出问题。特别是,各级检察院普遍把检察官助理视为遴选入额前的临时身份和过渡阶段,缺少对这一职业的中长期培养发展规划;对检察官助理遴选入额关注较多,对岗位履职重视不够;对作为检察官人选储备关注较多,对作为专业办案力量的重视不够。

  《意见》着眼检察官助理职业化建设的迫切需要,明确职业预期、畅通职业通道,建立符合检察官助理职业特点的全链条的选育管用机制,目标是建设一支政治坚定、职责明晰、担当作为、管理规范、结构合理的检察官助理队伍,引导广大检察官助理立足本职、安心工作、建功立业。

  

  招录
  合理设置条件,用好招录政策

  记者:对于担任检察官助理需要具备哪些条件、是否要求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等问题,各地的做法不一样,一些地方反映检察官助理招录困难,《意见》对此是否要统一规范?

  最高检政治部负责人:检察官助理是本轮司法体制改革后新出现的人员类别,管理政策在逐步优化和完善。《意见》出台前,法律法规和中央政策层面没有规定担任检察官助理的一般条件。实践中,一些艰苦边远地方检察院“求才心切”,设置的招录条件过高,进一步加剧了人才难招难留问题。

  设置招录条件既要考虑将来遴选检察官的需要,也要符合检察官助理履职特点和本地实际。《意见》规定,担任检察官助理除符合公务员条件外,一般应当具备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者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获得其他相应学位,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具有法律专业知识。检察官学历条件可以放宽的地方,担任检察官助理的学历条件也可以相应放宽。也就是说,一般要具备将来能够遴选担任检察官的基本条件。

  考虑到各地各级检察院情况差异较大,检察官助理招录条件既要相对统一,又要因地制宜。招录检察官助理的学历、年龄、工作经历、是否具备法律职业资格等具体条件,由地方各级检察院根据有关规定研究确定后,层报省级检察院审核。举例来说,对于法律专业人才充足的地方,可以在招录检察官助理时对学历、法学专业等设置较高条件,可以要求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对于法律专业人才匮乏、招人难问题突出的地方,可以只对学历学位设置一般条件,不要求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入职以后再考。对于检察官助理短缺已经影响基本办案工作的地方,可以进一步降低条件,按照公务员的基本条件招录;这种情况下,要对将来能否担任检察官等职业发展问题做好政策说明。

  加强检察官助理的招录工作,不仅要合理设置招录条件,还要优化招录程序。《意见》梳理融合了2015年中组部、最高法、最高检出台的有关工作意见以及艰苦边远地区招录基层公务员有关政策,结合检察官助理队伍职业特点,为招录工作提供了丰富的“政策工具包”,包括单独命制试题、合理确定开考比例、优化招录程序等,指导破解艰苦边远和民族地区检察院招录难题,畅通法学专业人才进入检察机关的通道。

  

  职责
  以证据审查、事实认定、法律适用
  为核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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