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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例如:国税发 2009 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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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四川法院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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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四川法院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十大典型案例

  2023年,四川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的重要论断,做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持续巩固和提升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力度,为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提供高质量的司法服务保障。为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组织评选了2023年度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十大典型案例。这些案例充分体现了四川法院坚持能动履职,抓好公正与效率,促进四川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政治担当和法治担当,对深入开展全省政法系统“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提升年”活动,让法治四川建设成效更加可感可触可见具有良好的示范作用。

  

目 录

  案例一:某商贸公司诉某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二:深圳某电子公司诉广东某电子公司、周某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三:成都某设计院申请工行某分行中止支付保函项下款项案

  案例四:某家居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案

  案例五:某生态食品公司、李某诉某市农业局行政处罚案

  案例六:某垃圾处理公司诉某县综合执法局变更行政协议案

  案例七:赵某某诈骗再审改判无罪案

  案例八:邓某甲、邓某乙违规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案

  案例九:四川某化工公司与山东某化工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执行实施案

  案例十:某钒钛公司、雷某民间借贷纠纷强制执行案

  

案例一  某商贸公司诉某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商贸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为中小企业;某建筑公司注册资本57000万元,为国有大型企业。2022年6月1日,某商贸公司作为乙方和某建筑公司作为甲方签订钢材采购项目,约定甲方向乙方采购含增值税暂定合同价为1027459.52元的钢筋,以收货当日“我的钢铁网”当地建筑钢材市场行情中相应厂家对应规格型号网价上浮85元/吨作为结算单价,余3%待项目完工后一次性无息支付。合同签订后,某商贸公司在2022年5月5日至2023年3月24日期间分批供应钢材,双方对账确认产生货款1061406.18元。某建筑公司从2022年9月6日至2023年7月5日共支付钢材货款1029564.01元,剩余31842.17元货款在项目完工后仍未支付。某商贸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建筑公司支付剩余未付货款,并自2023年4月14日起,以未付货款为基数,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赔偿逾期付款损失。

  裁判结果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作为国有大型企业的某建筑公司未按时足额向某商贸公司支付货款,不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在合同未对逾期付款利息作出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应当在承担支付货款的责任的同时,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法院遂于2023年7月7日作出判决,判令某建筑公司向某商贸公司支付货款31842.17元和逾期付款利息(截至2023年7月4日的逾期付款利息17441元,自2023年7月5日起的逾期付款利息以31842.17元为基数,从2023年7月5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时止)。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直接适用《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依法保障中小企业回收账款的典型案例。根据《中小企业促进法》对中小企业权益保护的要求,为促进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维护中小企业合法财产权益,优化营商环境,国务院于2020年7月5日颁布《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本案中,人民法院在准确识别企业性质的基础上,依法适用《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有关规定,支持中小企业要求支付货款和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对各类经营主体予以平等保护的坚定立场,对引导广大中小企业适用《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维护自身权益具有积极作用,有利于增强民营企业信心,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案例二  深圳某电子公司诉广东某电子公司、周某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深圳某电子公司是一家生产经营不间断电源、计算机周边设备及相关配件的大型跨国企业,是“山特”“SANTAK”商标专用权人,前述商标均在有效期内,且在不间断电源产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周某自2011年起多次反复在深圳某电子公司注册商标核定使用范围相同或类似的产品上申请注册“VSASVNTEK”“USASUNTEK”标识,并将相关标识许可广东某电子公司使用。广东某电子公司自2011年起生产“VSASVNTEK”等标识不间断电源产品,开设网店销售带有“山特”字样的不间断电源产品,并在其网站进行虚假宣传。成都某电子公司销售前述产品。深圳某电子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广东某电子公司、成都某电子公司、周某等停止侵权并承担侵权责任。

  裁判结果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申请注册的“VSASVNTEK”“USASUNTEK”标识与深圳某电子公司的注册商标“SANTAK”构成近似,广东某电子公司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成都某电子公司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侵害了深圳某电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周某多次反复注册与深圳某电子公司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并授权他人使用,在其商标标识被行政部门宣告无效后,周某就相同标识再次在相同商品类别上申请注册商标,构成不正当竞争。综合考虑深圳某电子公司的企业知名度、行为人的侵权情节等因素,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令广东某电子公司、成都某电子公司、周某停止侵权,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广东某电子公司赔偿深圳某电子公司600万元,周某在100万元内承担连带责任,周某另因其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深圳某电子公司100万元,成都某电子公司赔偿深圳某电子公司1005000元。

  典型意义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知识产权保护是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方面。“搭便车”“傍名牌”是市场中较为常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扰乱了市场秩序,也打击了其他社会主体的创新积极性,长此以往将对我国的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产生不利影响。本案权利人是具有极高知名度的大型跨国企业,在其行业内外和社会公众之间都具有较大影响力。本案判决对各侵权人均判处了较高的侵权赔偿,彰显了人民法院严格保护知识产权、严惩“搭便车”“傍名牌”的力度与决心,不仅有效弥补了权利人损失,也有力打击了恶意攀附知名商标商誉的行为,对净化市场秩序、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推动作用。

  

案例三  成都某设计院申请工行某分行中止支付保函项下款项案

  基本案情

  2015年4月20日,成都某设计院与某国一水泥公司签署EPC合同,约定由成都某设计院负责该国一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建造等。成都某设计院向该水泥公司交付了由该国某银行开立的七份预付款保函,工行某分行为此开立七份反担保预付款保函。其后,双方就工程建设发生纠纷,并向该国某国际商事仲裁中心提起仲裁。2021年3月31日,仲裁中心作出仲裁裁决,驳回该水泥公司的全部索赔请求,并要求该水泥公司向成都某设计院支付2507190美元和48428.6欧元。2022年3月7日,该国法院根据仲裁裁决签发法庭通知(Court Notice),要求水泥公司返还案涉预付款保函。水泥公司未按裁决要求支付相应款项或返还保函。2023年5月22日,该国某银行向工行某分行发送《反担保预付款保函》索赔报文,称其依据水泥公司的要求而索赔案涉保函项下款项,要求工行某分行支付相关款项,合计索赔金额为2507190美元和48428.6欧元。成都某设计院作为申请人遂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请求工行某分行中止支付案涉保函项下款项。

  裁判结果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相关境外裁决已认定成都某设计院对水泥公司没有付款或赔偿责任,该国某银行却仍然在2023年5月针对预付款保函索兑事宜向工行某分行发出索赔要求,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关于“独立保函欺诈”规定中“明知其没有付款请求权仍滥用该权利”情形的高度可能,据此于2023年6月2日裁定工行某分行中止支付保函项下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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