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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高院发布第五期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提示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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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高院发布第五期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提示案例

  为了保障和促进企业获得更加稳定的发展,预防和降低企业经营与管理中的法律风险,结合我省法院近年来审理的刑事、民事、执行案件,就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应当注意的事项及法律风险编写成案例,供企业参考。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7月23日

  

案例1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构成职务侵占罪。

  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29日,被告人吴某利用担任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在该公司其他股东不知情的情况下,与某装饰工程公司签订虚假的合同,套取该公司资金。被告人王某作为该公司的财务总监,明知上述合同为虚假合同,仍配合被告人吴某实施转账、套现等行为。二被告人从中将所在公司的370万元财物占为己有。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吴某身为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伙同公司财务总监被告人王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所在公司的370万元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均构成职务侵占罪。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4万元;责令吴某、王某退赔违法所得370万元给所在公司。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吴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风险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作为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主体,公司的正常发展事关社会维稳、人民幸福安康。任何人企图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采取签订虚假合同、开展虚假贸易、虚报借款、私自截留公司资金等方式非法侵占公司财物,经查证属实的,必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公司的工作人员应当履职尽责,了解熟悉公司的规章制度,做到“公事公办”,不侵占公司财产,共同维护公司的良性发展。

  

案例2

  股东的出资一旦投入公司,即成为公司的资产,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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