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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例如:国税发 2009 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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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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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环境资源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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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环境资源典型案例

  今天(6月5日)下午,“世界环境日”到来之际,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环境资源案件审判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

  此次发布的九起典型案例,分别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湿地生态保护典型案例、两高三部联合发布的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典型案例、长三角地区法院加强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典型案例等,案由涵盖盗伐林木、占绿毁绿、非法捕捞、非法狩猎等。

  

/ 案例1 /  上海市某区生态环境局与某贸易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群众举报制造局路绿化带有占绿毁绿行为。经相关职能部门调查发现,某贸易公司在此处经营生鲜超市,为了贪图方便,超市在绿化带内铺设大量木板供顾客踩踏或者临时堆放物品,造成原覆盖的绿植被完全破坏,土层直接裸露,绿化带损毁严重。之后,辖区的生态环境局与该公司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协议约定:由该公司对其破坏的绿化带进行生态修复,包括:绿化设施修复、绿化补种、绿化养护、增建绿化防护设施等,并对修复进行评估,费用共计人民币6万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裁判结果

  辖区生态环境局与某贸易公司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申请确认双方签订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有效。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申请人双方为实现受损生态环境的修复和赔偿,自愿达成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规定,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的行为,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应予以确认其合法有效。法院遂裁定确认两申请人达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有效。目前该案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上海市首例引入支持磋商机关(检察机关)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案件。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为更好地修复受损生态环境,创造性地引入支持磋商机关(检察机关)参与司法确认,凝聚共识,形成合力,从而激发司法确认制度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领域新的生命力,能够更快速地处理生态环境损害纠纷,提高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的效率。涉案绿化带修复后,企业门店环境得到改善,企业形象得到提高,邻里纠纷得以解决,涉诉法律风险予以降低,客观上保障了小微民营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实现“双赢”。

  同时,该案创造性地设置“三角桌”法庭,法庭呈三角桌形式,法院、支持磋商机关、申请人各列一席,体现出法院、支持磋商机关、环保行政机关、义务人既在不同的角度,又在同一个维度上进行沟通,突出“和合共生”的生态环境保护理念,真正实现司法助推、多元共治。此次创新是探索生态环境领域行政争议诉前实质性化解、民事侵权赔偿纠纷诉源治理,推行我国传统文化中“无讼”理念的重要举措,具有一定示范效应。

  

/ 案例2 /  上海市某区镇城市运行管理中心诉陈某某等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陈某某明知自己没有运输处置生活垃圾的资质,仍借用一家无处置生活垃圾资质的企业名义,与本市某区镇城市运行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某城市运管中心)签订了一份整治垃圾的协议书。由其自2014年4月15日至2015年12月3日,负责清运和处置某区镇的垃圾。之后陈某某又层层转包,委托给无生活垃圾处运资质的倪某某、朱某某、王某某等8人,将垃圾倾倒、填埋在靠近长江支流湖泊的一处地点,共计倾倒生活垃圾6669吨;现场另有他处运来倾倒的生活垃圾630吨。违法倾倒填埋被发现后,经现场处置以及专业部门评估,该卸点污染物应急处置费以及环境损失共计930万元。其中,某城市运管中心承担780余万元。

  裁判结果

  某城市运管中心诉至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向陈某某、倪某某、朱某某、王某某等9人追偿,要求他们承担应负的赔偿责任。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某、倪某某、朱某某、王某某等9人与某城市运管中心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人之间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其中,某城市运管中心处于源头环节,但未起到源头控制的关键作用,最终导致长江流域生态环境遭受污染破坏,应承担主要责任,陈某某等人应承担次要责任。判决某城市运管中心承担70%的赔偿金额,陈某某、倪某某、朱某某、王某某等9人分担剩余30%。目前该案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旨在明确生态环境保护应当注重源头控制。非法处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共同侵权中,连带责任人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后,其内部责任划分应当充分考虑各连带责任人在非法处置链条中的地位和作用。源头环节一旦失控极可能导致后续处置环环失守,造成污染,故处于源头控制环节的主体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本案中,某城市运管中心在处理社区生活垃圾时,未依照国家和地方生活垃圾收运、处理相关法律规范选取有相关资质的机构(企业),导致生活垃圾进入非正规处理渠道。其处于源头环节,但未起到源头控制的关键作用,最终导致长江流域生态环境遭受污染破坏,应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侵权的主要责任。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树立生态环境系统保护观念,重点在于坚持污染的源头控制,避免、减少污染的跨域影响。本案的处理对于加强区域一体保护,促进环境污染源头治理具有积极的指导与借鉴意义。

  

/ 案例3 /  王某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0年底至2021年9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在未取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批准的情况下,为牟取非法利益,向他人陆续收购非法采集的来自福建省漳州市的金毛狗脊(又称金毛狗蕨)野生植物,并将其放置在上海市某花卉市场对外出售。公安机关在现场检查时查获尚未销售的金毛狗脊植物250株,并查明已出售金毛狗脊植物19株。经认定,上述被查获的植物均为金毛狗脊(野生植株),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物种,纳入我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

  裁判结果

  上铁检察院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对被告人王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承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等民事侵权责任。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某明知涉案植物为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在未取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非法收购、出售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其行为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宣告缓刑,并处罚金。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王某某于刑事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将涉案金毛狗脊植物送回福建省漳州市金毛狗脊原生生境进行原地保护;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承担涉案金毛狗脊植物活体的养护费用及鉴定费15000余元。目前该案已生效。

  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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