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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3年全国海事审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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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3年全国海事审判典型案例

  2023年,全国海事审判队伍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涉外法制建设重要讲话精神,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服务保障海洋强国建设,海事司法的国际公信力和影响力不断增强。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效应,彰显海事司法在化解国际海事纠纷、维护航运秩序、促进海洋经济发展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值此6月8日“世界海洋日”之际,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3年全国海事审判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案例,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注重实质性化解纠纷,全面打造海事纠纷解决优选地。充分发挥“东方经验”在国际海事纠纷解决中的独特优势。越来越多外国当事人选择中国法院解决争议,如案例1中,当事人主动变更原合同约定的外国仲裁条款,重新约定争议由中国海事法院管辖并最终达成和解。在案例2中,一揽子化解碰撞、海难救助、货物运输等关联纠纷,保障长江黄金水道畅通,是海事司法贯彻“实质性化解”理念,践行新时代海上“枫桥经验”,保障航运安全和加强环境保护的生动实践。

  二是明确裁判规则,不断提升海事司法国际影响力。深入实施海事审判精品战略,审结有规则指引作用、有助于推动法治进程的海事精品案例。在案例3中,中国海事法院依法行使管辖权,受理域外发生的船舶碰撞责任纠纷案件,驳回当事人以“不方便法院”为由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为新民事诉讼法新增条款的准确适用提供参考案例。在案例4中,准确理解和适用《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和我国海商法关于海难救助的规定,进一步明确船长或船舶所有人签订救助合同的法定代理权或紧急代表权的审查标准,既体现了对船长及时决定寻求救助的支持,也引导船长应当谨慎行使权利。

  三是支持监督海事机关依法行政,助推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海事行政诉讼支持监督海事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促进行政执法统一尺度,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如案例5中,行政机关未能正确解读有关法律规定和国家政策精神,海事法院积极引导海事机关在行政管理中“有为有度”,促进远洋渔业发展的利好政策落实落地,充分发挥专项补助资金激活海洋经济的积极作用,为远洋渔业的可持续发展,促进海洋新质生产力加快形成提供有力司法支持。

  

案例1

  

利比里亚某公司与印度尼西亚某公司船舶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利比里亚某公司作为买方,与印度尼西亚某公司签订船舶买卖合同,约定购买印度尼西亚籍“NUSA”轮。利比里亚某公司支付定金后,印度尼西亚某公司未按约交付船舶。后双方就相关船舶买卖事宜达成和解协议,并约定有关争议或索赔均适用英国法律、在新加坡海事仲裁院依据其仲裁规则予以仲裁。此后,利比里亚某公司以印度尼西亚某公司违反和解协议约定为由,向青岛海事法院提出海事请求保全申请,请求对停泊在威海市某船厂的“NUSA ”轮予以扣押。

  【裁判结果】

  青岛海事法院依照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四条规定,裁定准许利比里亚某公司的申请,对“NUSA”轮予以扣押。利比里亚某公司在扣船后向新加坡海事仲裁院申请仲裁。在等待外国仲裁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撤回了在新加坡的仲裁申请,选择由青岛海事法院对案涉纠纷进行处理。最终,双方当事人由青岛海事法院特邀调解员主持达成诉前调解协议,由海事法院出具民事裁定进行司法确认。调解协议已全部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合同履行地以及和解协议约定的准据法等均与我国无关,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为新加坡仲裁。申请人在提起外国仲裁之前,向青岛海事法院申请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船舶。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裁定扣押船舶,以保障外国仲裁裁决的执行,充分体现了我国海事法律制度对外国海事仲裁的支持与协助。在等待仲裁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协商变更争议解决方式,选择由青岛海事法院管辖纠纷,充分体现对中国海事司法的认可。海事法院充分发挥特邀调解员作用,通过向双方释明法律规则和诉前调解的便捷优势,促成双方以诉前调解方式解决争议并予以司法确认,协议的全面履行让纠纷案结事了,节省了双方通过外国仲裁程序解决纠纷的时间、金钱成本,也避免了后续的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环节,彰显了我国通过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诉源治理的制度优势,成为我国全面打造海事纠纷解决国际优选地的又一成功范例。

  【一审案号】(2023)鲁72财保176号、(2023)鲁72诉前调确319号

  

案例2

  

“德某”轮与“长某”轮船舶碰撞、海难救助等系列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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