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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例如:国税发 2009 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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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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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法院2023年度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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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法院2023年度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游某兵等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游某兵与被告人程某会在重庆市江北区某水产市场某门市,从事水产品销售,游某兵负责联系货源,程某会负责销售等事宜。二人雇佣被告人孙某、胡某从贵州运输野生鱼回该门市。2021年1月起,长江流域十年禁渔。游某兵为牟取利益,于同年5月开始,分别联系贵州省天柱县从事贩卖野生鱼的被告人杨某黎、吴某强,让二人收购当地从清水江内捕获的野生鳜鱼等鱼类,后二人在明知清水江禁渔的情况下,仍接受前者请求,并联系被告人杨某杰、杨某林、杨某良等当地居民,在凌晨时分到清水江中电捕、网捕野生鱼。经查,截至同年7月18日,游某兵、程某会共向杨某黎、吴某强收购野生鱼22次,共约6691.4斤,支付购鱼价款共362381元,孙某共参与其中12次,涉金额265426元;胡某共参与其中5次,涉金额96955元。被告人张某亮、罗某、邓某才合伙在江北区某水产市场某门市从事水产品销售,2021年7月,联系被告人杨某黎购买清水江内野生鱼,后者又联系当地居民电捕、网捕野生鱼;前者共收购到野生鳜鱼等共682斤,支付价款37792元。其间,被告人杨某杰共向杨某黎、吴某强销售非法捕捞的水产品约682.7斤,获利30721元;被告人杨某林共销售水产品约399.5斤,获利17976元;被告人杨某良共销售水产品约327.9斤,共获利14755元。经鉴定,上述行为对涉案区域的生物多样性造成极大损害,造成鱼类资源总损失量约7600斤,造成生态环境损害量化数额共100余万元。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就游某兵等人的行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长江“十年禁渔”期间,被告人杨某杰、杨某林、杨某良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被告人游某兵、程某会、张某亮、邓某才、罗某、杨某黎、吴某强、孙某、胡某为牟取经济利益,事前通谋,分工协作,形成“捕捞-收购-运输-贩卖”利益链条,以共同犯罪论处,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鉴定本案生态环境损失包括野生鱼类的整体生态价值及修复费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主张的金额系被捕鱼类的整体生态价值,均包括前述两部分费用,应予支持。遂判处12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九个月至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不等的刑期,并没收作案工具,追缴违法所得,赔偿生态环境损失100余万元等责任。

  宣判后,被告人程某会不服,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也是中华民族发展的重要支撑。推动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保护和修复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是为子孙谋的重大战略决策。本案中,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犯罪行为人形成跨渝黔特大非法捕捞水产品利益链条,通过电捕、网捕等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7600余斤,造成生态环境损害量化数额超100万元,严重危害了长江流域水生生物资源和水生态环境。人民法院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依法判处犯罪行为人刑罚并承担生态环境民事侵权责任,“全链条”打击非法捕捞犯罪,有力摧毁“捕-购-运-销”利益链条,对服务保障长江“十年禁渔”、维护长江流域生态安全等具有重要意义。

  

  

重庆永某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诉陕西省三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9年7月1日,重庆市昌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后更名为重庆永某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将重庆市荣昌区25个水库生态环境综合治理一期项目进行挂网招标。2019年7月22日,陕西省三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环某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中标第一标段。2019年8月29日,重庆市昌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省三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总承包合同》,其中规定工程部分包括但不限于水库环保清淤等。后第一标段由案外人肖某、傅某华等人实际控制管理并组织施工。为通过专家评审拿到批复,肖某、傅某华授意他人抠图获得重庆市环某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公章并放在《初步设计报告》电子档上进行彩印。案涉项目完工后,经审计发现设计方案中将水质净化主要措施由清淤改为投放药剂,且未经招标引入企业分包药剂投放等治理项目,所投放药剂亦未按规定取得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批复,同时还在竣工结算中弄虚作假,给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形成损失浪费且造成环境污染。2022年12月20日,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以肖某、傅某华联合他人采用围标等方式串通投标,中标金额累计达1500万余元,情节严重为由,判决肖某、傅某华犯串通投标罪、伪造公司印章罪,数罪并罚。宣判后肖某、傅某华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遂重庆永某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诉至一审法院,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总承包合同》无效,并判令陕西省三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已收取的工程款3066050.97元。

  【裁判结果】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外人肖某、傅某华采用串通其他投标人围标的方式中标案涉项目,已被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定构成串通招投标罪,因此上述中标行为无效,相应的《总承包合同》亦应认定无效。案涉项目所基于的《初步设计报告》系陕西省三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通过专家评审得到批复而伪造印章制作完成,依据其内容进行实施不仅无法实现水库水质治理工程目的,反而进一步造成环境污染。再加上审计部门发现案涉项目存在经项目业主审定的竣工结算价弄虚作假的情况,照此材料支付工程款将严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故重庆永某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有权请求陕西省三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已支付的工程款。遂判决支持重庆永某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宣判后,陕西省三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使用中央生态环境资金治理水库引发的生态环境治理与服务类案件。中央生态环境资金是中央财政拨付、专项用于支持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项目建设和管理的资金,其使用应当秉持审慎、规范的原则,严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案中,陕西省三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对总承包合同中的治理方案进行实质性变更,导致水库水质遭受严重污染。人民法院据此否定总承包合同的效力,并判令陕西省三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已领取的中央生态环境资金,所涉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与其因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必要损失进行冲抵。本案对生态环境治理中“撒药治污”“骗取专款”等环境违法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有助于引导生态环境治理企业依法、科学治污,合理使用中央生态环境治理资金,以最大努力实现最优的生态环境治理结果。

  

  

杜某勤、马某均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上旬,家住重庆市城口县的杜某勤(具有2次刑事犯罪前科且曾受到2次行政处罚)向家住陕西省汉中市镇巴县的谭某文(另案处理)求购“鱄鱼”。谭某文遂在任河的最大支流楮河中以电鱼方式捕获“鱄鱼”售予杜某勤,由其运回城口县转卖。随后,杜某勤向被告人马某均售卖25斤“鱄鱼”,获利3750元。马某均将其所购“鱄鱼”喂养在屋后水池中,期间食用3.7斤。2021年10月26日,杜某勤前往谭某文处再次购买“鱄鱼”,并于10月27日将以同样方法捕得的56斤“鱄鱼”运回城口县,途中丢弃13斤因缺氧死亡的“鱄鱼”。同日,杜某勤向戴某出售3斤活体和4斤死体“鱄鱼”,获利500元,后在与马某均交易余下36斤“鱄鱼”时,被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涉案“鱄鱼”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多鳞白甲鱼,评估价值共计280517元。其中缺氧死亡部分价值52692元,马某均食用部分价值13357元,剩余活体价值221000元。案发后,杜某勤、马某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杜某勤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活体多鳞白甲鱼被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放归自然。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检察院就杜某勤、马某均的行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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