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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例如:国税发 2009 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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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法院2023年度民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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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法院2023年度民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2023年,重庆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做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依法平等保护各类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积极助推基层社会治理,服务保障乡村振兴,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现代化新重庆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为总结民事审判经验,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作用,特筛选“保交楼”政策落实落地等民事审判领域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目录

  1.某建筑工程公司与重庆某健康产业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2.梁某与侯某健康权纠纷案

  3.牟某珍与瞿某笼、瞿某全、吴某红、某物业公司健康权纠纷案

  4.龚小某、谷某某与蒋某不当得利纠纷案

  5.徐某甲等与邬某贵、某保险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6.刘某与吴小某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7.某农村承包经营户与某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

  8.重庆某舞蹈公司与姚某、周某、陈某、郑某劳动争议案

  9.陈某与某清洁服务部劳动争议案

  10.肖某与某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一、某建筑工程公司与重庆某健康产业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  保交楼 复工复产 旧账挂账 诚实信用

  典型意义

  “保交楼、保民生、保稳定”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对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推动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意义重大。本案中,在房地产企业出现重大债务危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采取各种措施全力推进“保交楼”的背景下,房地产企业作为发包人向承包人建筑施工企业发出“旧账挂账、新账不欠”的复工复产函后,承包人未对此提出异议并实际复工的,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双方通过实际行为表明已对“旧账挂账”达成合意。在工程未完工的情况下,对承包人要求发包人履行复工前债务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有违诚信、有悖“三保”政策、与双方合意不符,不予支持。本案的妥善处理,依法平衡了建筑施工企业与房地产企业的利益,加快推动了停工烂尾楼盘项目复工和建设交付工作,是重庆法院运用司法手段保障“三保”决策部署落实落地的生动实践。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21日,某建筑工程公司与重庆某健康产业公司就重庆恒大健康城(双福项目)某地块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由某建筑工程公司承包相关建筑、安装及配套工程等工作内容,总建筑面积约19万平方米。施工过程中,因重庆某健康产业公司未及时支付工程款等原因,案涉工程全面停工。应政府项目帮扶工作专班要求,2022年6月9日、10月20日,重庆某健康产业公司先后向某建筑工程公司发出《关于推进恒大健康城项目复工复产的函》《关于重庆恒大健康城项目推动“保交楼”的函》,两份函件均载明:按照挂旧账付新账的原则,专项资金只能用于复工复产产生的进度款或者末端支付,若对函有异议,请及时书面回复。某建筑工程公司接到该两份函件后,未提出异议,亦未回复,并于2022年10月24日逐步恢复施工。后某建筑工程公司起诉请求重庆某健康产业公司支付复工前工程进度款,赔偿停工、窝工损失,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并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裁判结果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房地产企业出现重大财务危机、政府职能部门全力推进“保交楼”的背景下,重庆某健康产业公司作为发包人向承包人某建筑工程公司发出两份复工复产函,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该两份函件载明,对前期拖欠的工程款采用挂账方式进行处理,暂时不予支付,若对此有异议,请及时书面函告发包人。作为复工前“旧账如何支付,什么时候支付”这一影响承包人重大利益问题,某建筑工程公司理应高度重视,但其在收到上述复工函件后,未对“旧账挂账”提出异议,亦未回复该函件,而是逐步恢复施工。由此,审理法院依法认定双方通过实际行为表明已经作出相应意思表示,符合采用其他形式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条件,双方已就“旧账挂账”达成合意。现施工合同仍在履行中,工程未完工,亦未进行结算,遂判决驳回某建筑工程公司要求重庆某健康产业公司支付复工前“旧账”的诉讼请求。

  

二、梁某与侯某健康权纠纷案

  关键词  正当防卫 刑法第二十条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

  典型意义

  正当防卫制度不仅是刑法制度,同时也是一种民法制度。刑法第二十条和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均规定了正当防卫条款,将其作为法定免责事由。刑事诉讼中,防卫人在防卫过程中致加害人受伤,人民检察院认定其符合刑法上的正当防卫,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继刑法“第二十条”被唤醒后,本案审理法院准确把握民事法律正当防卫认定标准,不苛求每一次防卫行为都如教科书般标准精确,走出“唯结果论”“过于强调手段对等”等惯性思维,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认定防卫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与刑事诉讼携手,共同织密正当防卫人权益保护网,让正义“不委屈也可以求全”,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

  基本案情

  年逾五旬的侯某在路边摆摊卖水果。梁某等五人聚餐饮酒结束后,行至水果摊欲购买水果。在品尝过程中双方发生言语争执,梁某用塑料凳砸向侯某,随行人员又抽走侯某身后躺椅,致使侯某躲闪倒地,周围群众见状上前劝解,梁某等人离开。后梁某等人又折返回来继续找侯某理论,双方再次发生言语争执。梁某掀翻侯某的水果摊,并再次用塑料凳砸侯某,同行另一人也上前拳打侯某。侯某后退躲闪,并顺手拿起水果摊上的菜刀进行防御。梁某等人一拥而上,想要夺过菜刀,双方发生扭打。在扭打过程中,侯某的刀划伤梁某。随后梁某被送往医院治疗,伤情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经公安机关侦查后,检察机关认为侯某符合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书。梁某以侯某的行为构成侵权为由提起本案民事诉讼,请求判令侯某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共计40余万元。

  裁判结果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年逾五旬的侯某独自面对梁某等青壮年的不法侵害时,在人数和体格上均明显处于劣势,且事发原因是梁某等人逞强耍横、有意挑衅,并对侯某进行反复殴打。侯某若不立即采取相当强度的反击,其人身和财产安全可能遭受更严重的损害。在此种紧迫情形下,不应苛求侯某保持相当程度的理智和灵活性,进而选择危害性相较于刀具更小的器械或者手段来反击防御。 因此,在忍无可忍且毫无退路的情况下,侯某选择持刀制止梁某等人的不法侵害,其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且未超过必要的限度,构成正当防卫,依法不应承担民事责任,遂判决驳回梁某的诉讼请求。梁某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牟某珍与瞿某笼、瞿某全、吴某红、某物业公司健康权纠纷案

  关键词  运动场所 注意义务 过错责任

  典型意义

  在合理时间、专门场所参与具有一定激烈性、对抗性竞技类体育运动的人员,其注意义务应限于合理范围,与其管理和控制能力相当,若要求其时刻避让擅入球场的他人,显然超出运动场所合理注意义务的一般要求。本案审理法院切实践行“使自陷险地者自负其责、让无过错者无需担责”的法治理念,依法对擅入球场被撞伤者的赔偿请求不予支持,生动彰显“法不强人所难”的权威与温度,对于充分保障行为自由,引导公众树立规则意识,助推体育强国、健康中国建设具有积极意义。

  基本案情

  牟某珍与瞿某笼(系未成年人)同为某小区居民,该小区内建有一座四周用拦网围住的篮球场,球场开放时间为每日8时至21时,仅有一门可供出入。某物业公司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2022年8月2日18时许,瞿某笼在篮球场与他人打篮球时,于背身退步的过程中将横向穿越球场准备前往球场中心区域拾捡矿泉水瓶的牟某珍撞伤。牟某珍遂起诉请求瞿某笼及其监护人瞿某全、吴某红和某物业公司赔偿损失共计1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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