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高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典型案例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进一步统一裁判尺度,指导全省法院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省法院民四庭从2023年全省法院办结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筛选出八件典型案例。
一、邓某诉某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在多份无效合同中对实际履行合同的认定
裁判要旨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应当结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认定实际履行的合同。
基本案情
2014年11月14日、2014年12月10日、2017年10月17日,邓某借用某建筑公司资质与某置业公司分别签订三份施工合同,承包案涉工程。2018年7月17日,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因工程款纠纷,邓某起诉请求某置业公司支付工程款。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合同二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对于按照合同一还是合同三进行结算,双方产生争议。一审平桥区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依据合同一工程造价鉴定金额为77827023.73元,依据合同三工程造价鉴定金额为84054874.63元。一审、二审法院均采信依据合同三所作出的工程造价鉴定意见即84054874.63元。某置业公司不服,申请对本案再审。河南省高院审查后,裁定指令再审。
信阳中院再审认为,因邓某借用某建筑公司资质承包案涉工程,故上述三份合同因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均为无效。合同一明确约定在办理招投标手续后签订的施工合同只用于办理手续之用,与该合同的约定不一致时,以该合同的约定为准。2017年10月19日某置业公司与某建筑公司共同签署《证明》,约定合同三只作为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合同备案使用,不作为结算依据。根据合同一和《证明》的约定,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合同三只作备案使用,不作为结算依据。且双方签订合同三时,案涉工程已经接近竣工,合同一是实际履行的合同。故依法判决采信依据合同一所作出的工程造价鉴定意见即77827023.73元。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规定。
二、某建筑公司诉某教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未能及时审计的责任判定
裁判要旨
施工合同约定以审计结论为结算依据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是,如因发包人原因无正当理由长时间不进行审计、拖延审计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未能完成审计,对承包人在诉讼中提出的以通过工程造价鉴定方式进行结算的申请,应予准许。
基本案情
某建筑公司经招投标程序中标某教体局颍川路学校建设项目,双方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竣工决算经审计机关验收合格后支付到审计决算的97%。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某教体局开始实际使用,并陆续支付工程款10534万元,之后未再付款。2019年3月20日,某教体局与某建筑公司在《竣工结算书》上签章确认工程结算价为168074720.40元。2020年7月,某教体局向该市审计局提交工程结算审计资料,该局经审核认为工程存在设计变更,遂要求某教体局提供变更审批手续。因某教体局提供资料不完整,审计工作长期暂停。某建筑公司就工程欠款诉至法院。
许昌中院一审认为,双方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现审计机关就案涉工程价款的审计结论尚未做出,支付工程尾款条件尚不成就,故对于某建筑公司的诉请不予支持。一审判决作出后,某建筑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院二审认为,鉴于截至二审庭审结束,审计工作仍未恢复,便依申请委托鉴定机构对案涉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并据此对工程欠款数额进行了认定。最终判决某教体局支付某建筑公司欠付工程款56909373.98元及利息。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如何认定财政评审中心出具的审核结论问题的答复》
三、某建筑公司诉某棚户区改造指挥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固定总价合同项下未完工程价款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