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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负责人解读《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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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决定修改8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 废止13部行政法规

  日前,李强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24年3月29日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司法部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负责人解读《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一起来关注——

  发布会速览:

  日前,李强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决定,对8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13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

  鼓励企业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依法申请修复失信记录。

  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司法部正会同有关部门加快推进民营经济促进法立法进程,还将加快推进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等法规项目的制修订工作。

  此次修改、废止部分行政法规有哪些内容?

  一是切实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修改教学成果奖励条例等4部行政法规中涉及的已不使用的机构名称、已调整的机构名称、职责划转涉及的机构名称等。

  二是持续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修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删去其中关于外国企业申请代表机构注销登记时需提交外汇部门证明文件的规定。

  三是优化处罚方式。修改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删去已取消或者已被其他规定替代的罚款事项相关规定。修改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增加信用修复相关规定,赋予执法人员必要的行政检查手段,强化法律义务的落实。

  四是与上位法做好衔接。修改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与2022年修正的对外贸易法关于取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相衔接,对该条例中撤销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的法律责任等内容作相应修改。

  五是废止煤炭送货办法等13部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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