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修正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修正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种子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1年9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修正草案)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规范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行为,保护植物新品种权,激励育种原始创新,维护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子质量,推动种子产业化,发展现代种业,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和林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二、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对种质资源享有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应当报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批准。提出申请时,需要提交国家共享惠益的方案;其中,向境外提供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农作物种质资源的,还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