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际仲裁中心发布
《关于采用小时费率计收仲裁员报酬的操作指引(征求意见稿)》
北仲现诚邀更多专家和仲裁界同仁围绕《征求意见稿》内容发表真知灼见,相信您的专业意见可以帮助我们更好的完善有关内容,为当事人提供更好的仲裁服务!反馈意见请发送至以下邮箱:jiangqiuju@bjac.org.cn 接收意见截止时间为2020年9月30日。
感谢您的关注和参与!
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
2020年9月1日
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关于采用小时费率计收仲裁员报酬的操作指引
(征求意见稿)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9年9月1日起施行)附录1《北京仲裁委员会案件收费标准》规定“在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下,仲裁员报酬可以按照小时费率计算”,为明确相关事项,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以下称本会)制定如下操作指引:
(一)关于小时费率的约定
1.1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协议或其他书面文件中约定按小时费率计算仲裁员报酬。
1.2当事人可以在本会受理案件前或者本会受理案件后、仲裁庭组成之前,达成上述约定。
1.3当事人约定按小时费率计算仲裁员报酬的,视为当事人同意该案仲裁庭全体成员均按小时费率计算仲裁员报酬。
(二)关于小时费率的确定
2.1当事人选定的仲裁员,小时费率由当事人和仲裁员协商确定;独任仲裁员或首席仲裁员的小时费率,由仲裁员和各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2.2当事人应通过本会与仲裁员联系以协商确定小时费率。
2.3未能通过协商确定小时费率的,将由本会确定小时费率。
2.4仲裁员小时费率原则上不得超过5000元(指人民币,下同)。除非各方当事人明确书面同意或者本会根据案件特殊情况决定适用更高的小时费率。
2.5除非发生特殊情况或者当事人与仲裁员另有约定,小时费率确定后将适用于仲裁员审理案件的整个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