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物局相关部门负责人就《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7〕81号)的要求,适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办案机关办理文物犯罪刑事案件的需要,充分发挥文物鉴定评估对依法打击文物违法犯罪活动的支撑作用,近日,国家文物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海关总署联合印发《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办法》(文物博发[2018]4号,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更好理解执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要求,国家文物局相关部门负责人接受了记者采访。
请介绍一下《办法》出台的背景。
多年来,涉案文物鉴定由文物行政部门根据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盗掘非法经营和走私文物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研)发〔1987〕32号)的规定,主要依托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和各省文物鉴定委员会组织开展,逐步形成了较为规范的工作模式,为打击盗窃盗掘非法经营和走私文物等违法犯罪行为作出了重大贡献。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3号)对涉案文物鉴定评估工作进行了重新规定,明确涉案文物认定和价值认定问题,可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出具报告。为适应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认定和管理工作的巨大变化,国家文物局分两批在全国范围内遴选指定了41家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这41家机构积极配合办案机关开展涉案文物鉴定评估工作,取得了较好的工作成效。国家文物局根据两年多来的工作实践,联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海关总署,在与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保持衔接的基础上,针对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活动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办法》,以更好保障司法机关办理文物犯罪案件。
请介绍一下《办法》的主要框架和规范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