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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例如:国税发 2009 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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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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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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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为规范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活动,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私募基金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国务院法制办、证监会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立法的必要性

  近年来,我国私募基金行业快速发展。各类私募基金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中的生力军,对于优化金融资源配置、丰富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在支持创业创新、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直接融资发展、服务实体经济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与此同时,私募基金行业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主要是:以私募名义变相公开募集资金、不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等违法违规情形时有发生;有的私募基金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不规范,存在利益输送,甚至搞虚假投资或者侵占挪用基金资产,损害投资者权益;有的信息提供不充分,甚至欺骗、误导投资者;一些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治理结构、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针对这些问题,有必要制定专门的行政法规,为规范私募基金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据。

  二、立法的主要思路

  一是突出风险防范和投资者权益保护。紧紧围绕防范风险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目标,以规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的行为为着力点,抓住资金募集、投资运作两个关键环节,作出有针对性的制度安排。

  二是坚持适度监管。制度设计要与私募基金的性质和特点相适应,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把握好监管介入的程度,重在事中事后监管,并发挥行业自律和诚信约束作用,在有效规范行为的同时,保持市场活力。

  三、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征求意见稿共11章58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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