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制定机关:
全部
文号: 例如:国税发 2009 2号
公布日期:
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施行日期:
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主题分类:
全部
效力等级:
全部
搜索 清空
江苏省司法厅负责同志就《关于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答记者问
属性标签

  

省司法厅负责同志就《实施意见》答记者问

  请您介绍一下《实施意见》的出台背景和意义?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对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作出重要指示。

  2016 年5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的意见》。2017年1月,司法部、外交部、商务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联合印发了《关于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的意见》,对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作出了全面部署。

  江苏是开放型经济的大省、强省,又是“一带一路”的重要交汇点。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我省涉外法律服务业快速发展,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大幅提升,为服务我省开放型经济发展、促进全方位对外开放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与中央、省委、省政府的工作要求和群众需求相比,我省涉外法律服务业还存在着工作机制不够完善、政策措施不够健全、高层次人才不够多等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和解决。

  2018年1月,十三届省委改革领导小组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实施意见》。2018年2月,省司法厅、省政府外事办公室、省商务厅、省政府法制办联合印发了《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的出台,是我省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重要指示精神的重要举措,对于充分发挥我省涉外法律服务人员的业务优势和职能作用,增强我省参与国际经济竞争与合作的能力,有效维护我省公民、法人在海外及外国公民、法人在我省的正当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必将推动我省涉外法律服务工作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分享
划线
批注
分享
投稿
划线
选择文字与已标注内容“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
重复,继续标注将覆盖上次标注内容
是否继续?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